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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金掌柜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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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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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1-
信泰金掌柜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金掌柜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的构成信泰金掌柜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
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
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
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
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
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10.1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0.2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
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八十周岁
1.4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犹豫期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计算,具
体期限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
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2-
生存年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被保险人可以向
我们申请生存年金。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申请日为保单周
年日的,含申请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被保险
人与我们约定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生存年金,个人账户价值于保单
周年日按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等额减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生存年金与部分领取
之和不得超过已交保费的20%
若被保险人领取生存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生
存年金。届时,被保险人可一次性向我们申请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追加的保险费。本合同生效后,您可
以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追加的保险费应不低于本
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个人账户的运作管理
4.1个人账户的设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于本合同项下设立个人账户,以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个人账
户价值
4.2个人账户的结
算日与结算利

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我们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个月万能账
户实际投资状况,确定本合同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
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且年化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
证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
证利率为年利率3%
每月在结算日结算时,我们按当月确定的上月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计息
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4.3个人账户价值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个人账户设立后,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追加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
计入个人账户
(2)在本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价值需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以后在每月的结
算日,我们在按当月确定的上月结算利率对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进行利息结算后扣
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若有保单持续奖金,则个人账户价值按照持续奖金的金额等
额增加
(3)被保险人申请生存年金给付之后,个人账户价值每年于保单周年日按给付的
生存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4)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
户价值
(5)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
算当月利息,个人账户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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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7)我们会每年向您提供万能保险年度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状

4.4初始费用的收

对于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每一笔追加的保险费,我们按1%的比例向您收取初始
费用
4.5保单管理费的
收取
保单管理费是我们为维护本合同向您收取的管理费用。本合同保单管理费为零
4.6保单持续奖金若本合同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仍有效,我们按第四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当日)您
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追加的保险费之和的1%给付保单持续奖金。自第六个保单周
年日起,若本合同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有效,我们按您上上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
日)至上一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期间追加的保险费的1%给付保单持续奖金。保
单持续奖金计入个人账户
4.7退保费用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
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第1个保单年度第2个保单年度第3个保单年度第4个保单年度第5个保单年度
第6及以
后的保
单年度
退保费用
比例5%4%3%2%1%0%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有一定损失
4.8部分领取(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领取部分个人
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生存年金与部分领取之和不得超过已交保费的20%;
③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符合我们的规定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并
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
②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自接到本条第(2)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
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4)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我们按4.7规定的当年度退保费用比例乘以
部分领取的金额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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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1明确说明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2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5.2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现金价值权益
保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若本合同包含
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借款应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
意。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
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期限开始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
10.4计算。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
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
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
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
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