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诺优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金诺优享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金诺优享”。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
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诺优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男性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46周岁,女性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51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若发生本合同约
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
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
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
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
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
给付
特定疾病额外
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
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
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本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
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
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
本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
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
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
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
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
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
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及保险
费豁免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
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
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重大疾病保险
金、特定疾病
额外给付保险
金或保险费豁
免申请
申请人须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