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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臻悦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左岸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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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9/22(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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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现金价值权益 11 释义
1.1 合同订立 6.1 现金价值 11.1我们认可的医院
1.2 合同生效 6.2 保单贷款 11.2专科医生
1.3 犹豫期 6.3 减保 1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1.4遗传性疾病
2.1 保险期间 7.1 合同效力中止 1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2.2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增额保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色体异常
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11.6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2.3 保险责任11.7永久不可逆
2.4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11.8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5 年金转换选择权11.9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2.6 责任免除力完全丧失
11.10 持续的输氧治疗
3 重大疾病 8 合同解除 11.11 持续性蛋白尿(尿蛋白
3.1 轻症重疾的范围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 ++以上)
3.2 轻症重疾的定义 的手续及风险
3.3 重大疾病的范围
3.4 重大疾病的定义
4 保险金的申请 9 如实告知
4.1 受益人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豁免保险费
4.6 诉讼时效
5 保险费的交纳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保险费的交纳 10.1 合同效力终止
5.2 宽限期 10.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0.3 欠款扣除
10.4 适用主合同条款
25-1
阳光人寿附加臻悦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臻悦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阳光人寿臻悦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须合并主合同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
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基本保险
金额、累
积增额保
险金额及
有效保险
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持
一致
本附加合同的累积增额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因主合同每年分配的红利增加的保
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累积增额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增额保险金额之和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详见本条款3.2)或“重大疾病”(详见本条
款3.4);(二)因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
您所交纳的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2.3.1 轻症重疾
保险金
我们将本附加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5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
“3.1 轻症重疾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
认可的医院(见11.1)专科医生(见11.2)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
25-2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且累计给付的轻
症重疾保险金以五次为限
2.3.2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与本附加合
同效力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
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
同与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2.3.3 轻症重疾
豁免保险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
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2.3.4 本附加合
同与主合
同的关联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2.4 基本保险
金额的增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在其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30
日内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1)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均未发生保险事故;
(2)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
(3)被保险人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未满51周岁
被保险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
分的保险费仍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但需依据申请时我们的政策补交相应的
保险费差额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以两次为限,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为限,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50万元,且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
高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高承保金额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
结婚、子女出生的有效证明
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被保险人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生效
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随主合同同时申请,不能单独申请
2.5 年金转换
选择权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或者受益人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请年金转换:
(1)受益人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可以将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作为一次性交清
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
(2)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至
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期间,如果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
同或依据我们当时的政策进行减保,可以将申请时全部或部分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
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
您或受益人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时,仅可购买本公司指定的年金保险产品
您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后基本保险金额将按照转换的现金价值与转换前的现金价值
25-3
的比例相应减少;若您申请将全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产
品,则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限行使一次年金转换选择权
申请年金转换必须随主合同同时申请,不能单独申请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
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1.3)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6)遗传性疾病(见1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1.5)(本附加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
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重大疾病
3.1 轻症重疾的
范围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症重疾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
轻症重疾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
轻症重疾的定义
组别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症重疾
第一组
1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2 单侧肺脏切除
3 肝叶切除
4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第二组
5 心包膜切除术
6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7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8 主动脉介入手术
9 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
第三组
10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1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2 中度帕金森病
13 中度瘫痪
14 深度昏迷48小时
15 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16 脑外伤开颅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