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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成长之星少儿年金保险条款费率运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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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9/13(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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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富德生命成长之星少儿年金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年龄
第四条保险期间
第二部分
第五条
我们提供的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
第七条
第三部分
第八条
责任免除
您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费的支付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保险费的支付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单贷款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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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
保险金的申请
宣告死亡处理
诉讼时效
第五部分如何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六部分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合同内容的变更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欠款扣除
争议处理
第七部分释义
第二十八条释义
<本页内容结束
富德生命成长之星少儿年金保险条款
【条款内容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及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投保年龄
本主险合同的投保年龄为25天至12周岁(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零时止,本主险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二部分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2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释义四)保险金
条款内容】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
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
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
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释义一)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后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二)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
,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共给付7次
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三)的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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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成长之星少儿年金保险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五)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释义六)(不含猝死
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
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60周岁,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100%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
止,共给付7次;
2.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满期保险金的
关爱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发生了变更,对于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费、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责任
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
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七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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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4.故意自伤;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八)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8.酒后驾驶(释义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二)的机动车(释义十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主
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不含猝死(释义七)),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
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经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直至被保险人年满2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
我们将按满期保险金的100%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
对于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
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
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九);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一),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
富德生命成长之星少儿年金保险条款
二、因上述第一款第3至8项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
不予豁免保险费,并且不予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第三部分
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
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
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保险费,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
第十条保单贷款
犹豫期后,若本主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您提出书面申请时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
同时须符合我们当时的保单贷款规定。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不得超过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贷款利息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约定的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若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本主险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当本主险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
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减少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满
当时的减少保险金额的规定。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时
额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保险金额后,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同比例减少
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
我们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累积保单贷款本息次日零时起
项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
并且不予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故意伤害;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您的权利和义务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主险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
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
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您提出书面申请时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80%为限,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元,贷款期限
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逾期期间的利率按约定的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则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本主险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当本主险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
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满2年后,您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须符合我们
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时,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并领取减少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同比例减少,您应交的保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
累积保单贷款本息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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