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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员工给假细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给假,悉依本细则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转正的人员,其他试用及临时工均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公休:
1. 星期例假;
2. 法定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3. 劳动节;
4. 新年休假依从政府规定;以上各休假日,薪金照发。
第四条 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视事实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薪金及加班与公休例假同。
第五条 事假:
1. 事假须填写请假单请单位主管按权责核准签章后方能生效
2. 每月不得有天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天逾假者以旷职工论
3. 一月内前后事假天中间夹有公休例假使连续共有或超过天其中间夹有的公休例假日应作事假论如仅事假天连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计事假
4. 事假不满日者以钟点累计
5. 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别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特准者始可补假
6. 日薪者事假不发薪金月薪者当月天内全年天内只发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7. 试用人员月薪者请事病假薪金全扣
8. 本年度到职升正的月薪人员一月内事假累计在天内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当年累计亦照到职时间的长短比例计算其公式如下:
14天×到职后月数÷12 = 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数。
第六条 病假:
1. 病假须填请假单,经单位主管照权责核准后生效;连续2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住宿公司或厂区宿舍者须当日请假);
2. 外宿员工因病不能到班,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惟病假在2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
3. 如患重大病症,按劳保规定住院外应自连续病假第2个月起予以停职(工);但病愈后,经公立医院体检证明体力正常者,优先予以复职;
4. 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1日者以钟点计;
5. 病假在1个月内缴验医院证明者薪金发给半薪,超过1个月者全扣;
6. 当年度到职的升正人员比照事假计算方式办理。
第七条 公伤:
1. 公伤人员按劳保规定办理,除薪金照给外,本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
2. 无需住院的门诊人员,应由主管斟酌情况,分配体力胜任的工作;如必须休养或继续疗养,需再续假,除仍需医院证明外,主管仍应负责切实审查;
第八条 公假:基于遵守国家法令,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其他征召奉令参加受训者附证明文件,申请公假;其准假天数。
第九条 婚假:本人婚嫁给予婚假7天;子女婚嫁给予2天(不包括休公例假)薪金照发。
第十条 丧假: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死亡,一律给予丧假7天,子女3天,以户籍记载为准(不包括公休例假);薪金照给。
第十一条 产假:女性职员给假56日,女性员工给假50天,并照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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