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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盟论坛fashuounion祝您成功考取法律硕士! 法硕联盟论坛fashuounion客服qq10680513客服qq88188756电话159104722601 2018年法硕联盟论坛预测押题 宪法部分 只有从法硕联盟论坛购买的押题才是正版的。由于法硕联盟论坛战友众多,一些人为了打乱 他人复习节奏,恶意打着法硕联盟论坛的旗号发布虚假押题并到处传播达到祸害其他战友的目的, 请您务必谨慎。 宪法学简答和论述题考点预测: 1、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a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宪法确立的目的就是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 b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是宪法文本中最为主要的部分,而且从两 者之间的关系看,对国家权力的规制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c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宪法是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对于其他一般法律中对公民的法律权 利的设计和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作为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表现在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民主 施政规则。 a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表现为宪法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 b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表现为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 利,为民主施政构建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c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表现为它具体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 定界限。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法确认各阶级的政治地位,还表现在宪法的内容和形式要受 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这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 2、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1、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2、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1)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省级以上人大设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扩大了人大 常委会的职权; (2)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国家主席的职权; (3)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党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 (4)实行了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 (5)规定了国家领导人员的任期限任制,废除了终身制; (6)体现了精简国家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3、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确认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一系列民主原则,如党政分开、任期限任制等; (3)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4、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从实际出发,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了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健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 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限,加强了对自治权实现的法律保障。法硕联盟论坛fashuounion祝您成功考取法律硕士! 法硕联盟论坛fashuounion客服qq10680513客服qq88188756电话159104722602 3、宪法规范的特点 (1)内容的政治性。宪法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是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最主要的特点。 (2)效力的最高性。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由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最 高法律地位决定的。 (3)立法的原则性。宪法规范表现为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的这一特点是与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 相联系的。 (4)实施的多层次性。大部分的宪法规范的实现不可能是直接的一次性调整具体社会政治事项和个人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宪法秩序。 4、违宪审查的模式 违宪审查制度是由特定的机关对立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一种制度。这 里的立法行为不仅包括制定法律的行为,还应该包括制定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1)普通法院模式。最早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是美国。 (2)专门机关模式。如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法院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是一种专门机关,体现了司 法性与专门性相结合的特点,宪法法院模式体现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相对而言,是一种较合理的制度 设计。 (3)立法机关模式。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他的机关无权进行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只 能由立法机关自己来审查。立法机关模式在实践中虽然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局限性也相当明显,最突出 的表现是不能体现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性和裁判过程的司法性,特别是无法解决自身监督自身立法的问题。 5、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合宪性审查) 宪法监督制度是由特定机关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第一,违宪审查的依据。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宪法》序言庄严地宣告了宪 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第二,违宪审查的机关。《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是沿用了1954年 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做法。同时,《宪法》第67条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这 一规定为保证违宪审查工作的经常开展提供了依据。 第三,违宪审查的程序。按照《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 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述五 大机构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 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此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 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立法法》第100条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 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 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反馈。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查相关领域的法律 文件的合宪性,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第四,违宪审查的结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 委会工作机构依上述程序,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审查终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法硕联盟论坛fashuounion祝您成功考取法律硕士! 法硕联盟论坛fashuounion客服qq10680513客服qq88188756电话159104722603 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 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 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 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6、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 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间 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 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4)差额选举的原则。所谓差额选举,则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 额的选举。 (5)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与记名投票相对应,是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 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7、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通过下述方法破坏选举的,将承当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贿选方式当 选代表的,其当选无效;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8、中国的政党制度 (1)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政治领导,而不是对其 发号施令。 (2)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共产党的下级组织,而是与共产党一起参与国家政权和社会 主义事业的建设工作,具有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3)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 重要的监督作用。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9、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政策和命令,可以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3)管理地方财政,凡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 主安排使用。 (4)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