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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实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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