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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论文《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一个监管者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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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2/13(发布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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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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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论文
CBRC WORKING PAPER
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一个监管者的视角
李文红 蒋则沈
2017年3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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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论文》所载文章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的论文,文中所述系作者的研究成果,不代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在部门的
立场和观点,有关文章的任何问题请与作者本人直接联系。如需引用请与作者联系并须注
明引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论文》

签发:刘春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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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论文
2017年第5期
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一个监管者的视角
李文红 蒋则沈①
摘要:近年来,“金融科技”(FinTech)概念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但尚无统一定义

实践中,“金融科技”的具体含义在不同背景下存在差异,与国内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也既
有联系,又有区别。总体来看,金融科技可分为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
场设施四类。其中,分布式账户(包括区块链)被认为是最具发展潜力的技术,也最有可能对
现有金融业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从金融业发展历史看,新技术的应用和普及虽然加速了新型
服务模式的诞生,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银行业务模式、金融法律关系和监管体制,也未对金融
体系稳定产生大的冲击。此次金融科技是否会从根本上改变现有业务模式和监管框架,还有待
观察。金融科技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潜在风险和监管挑战。目前,国际监管组织普遍加强
了对金融科技的关注和研究,各国监管机构也密切关注金融科技发展,但仍然按照金融业务属
性,根据业务实质适用相应的监管规则,同时加强跟踪研究和风险评估,不断完善监管方式

金融科技是金融业发展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既不应“神化”,也不应“轻视”。监管者应坚持
按照金融业务本质实施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同时加强对新兴技术的关注、监测和研究,
做好监管准备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风险;金融稳定;金融监管
①李文红,经济学博士,研究员,中国银监会创新业务监管协作部。蒋则沈,经济学博士,中国银监会创
新业务监管协作部。本文仅代表个人,不代表所在机构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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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融科技(FinTech)概念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引起了国际组
织和各国监管机构的广泛关注。如何通过金融与科技的有机结合,探索完善金融
服务和监管模式,更好地实现安全与效率的平衡,是市场机构和监管部门共同面
临的重要课题

一、金融科技的概念与分类
(一)基本概念
金融科技(FinTech)一词为英文Financial Technology合并后的缩写。由于
金融科技仍处于发展初期,涉及的业务模式尚不稳定,各类业务形态存在不同程
度的差异,目前全球尚无统一定义。2016年3月,全球金融治理的牵头机构—
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金融科技的描述与分析框架报告》,第一次在国际组织
层面对金融科技做出了初步定义,即金融科技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
形成对金融市场、机构及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流程
和产品(FSB,2016)

在实践中,“金融科技”的具体含义在不同背景下也存在差异。有时是指对
现行金融业务的数字化或电子化,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有时是指可以应用
于金融领域的各类新技术,如分布式账户、云计算、大数据等;有时则指希望涉
足金融领域、与现有金融机构形成合作或竞争关系的科技企业或电信运营商。随
着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相信金融科技的概念还将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

(二)“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金融科技”与国内的“互联网金融”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相似性
看,二者均体现了金融与科技的融合,都是对运用各种新技术手段提供、优化、
创新金融服务等行为的概括。从差异性看,“金融科技”更强调新技术对金融业
务的辅助、支持和优化作用,其运用仍需遵循金融业务的内在规律、遵守现行法
律和监管要求。国内的“互联网金融”概念既涵盖金融机构的“金融+互联网”
模式,也涵盖互联网企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实践中,一些“互联网+
金融”模式注重运用互联网技术促进业务发展,推动产品创新,提高运营效率和
改进客户体验,但也存在忽视金融本质、风险属性和必要监管约束的现象,出现
了业务运作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监管适用不恰当或不充分等问题。一些非
持牌机构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一些持牌机构超范围经营或违反监管规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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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甚至引发了风险事件。从中长期看,国内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可能逐步趋
近并融入“金融科技”的概念体系,最终与国际通行概念保持一致

(三)主要分类
目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将金融科技分为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
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四类(见表1)。这四类业务在发展规模、市场成熟度
等方面存在差异,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

表1:金融科技业务模式分类
支付结算 存贷款与资本筹集 投资管理 市场设施
移动钱包
点对点汇款
数字货币
跨境支付
虚拟价值交换网络
借贷型众筹
线上贷款平台
电子商务贷款
信用评分
贷款清收
投资型众筹
财富管理
线上证券交易
线上货币交易
客户身份数字认证
多维数据归集处理
分布式账户
大数据
云计算
1. 支付结算类
主要包括面向个人客户的小额零售类支付服务(如Paypal、支付宝等)和针
对机构客户的大额批发类支付服务(如跨境支付、外汇兑换等)。目前,互联网
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迅速并趋于成熟,但由于其对银行支付系统仍有一定程度的
依赖,并未从根本上替代银行的支付功能或对银行体系造成重大冲击,二者更多
是实现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主要针对客户在大额、低频次,
以及对效率和费用不敏感的支付需求;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则主要满足客户在互联
网环境下对小额、高频、实时、非面对面、低费用的非现金支付需求,更多是发
挥对传统金融支付领域的补充作用。从各国实践看,此类业务的监管框架已较为
明确,监管机构普遍关注客户备付金管理,以及反洗钱、反恐融资、防范网络欺
诈、网络技术安全、客户信息保密和消费者保护等问题

2. 存贷款与资本筹集类
主要包括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即融资方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债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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