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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_精准解读与工伤争议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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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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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1/24(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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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1 《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与工伤争议、调解、赔偿法律风险防范 主讲人:田庭峰 律师课程安排 课程安排: 一、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比 二、企业预防与处理工伤之实务 概述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6日由国务院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对旧的《条例》,除去对条文的个别文字的修改和对条文顺序得调整,有实质性修改的涉及24条,其中新增加了3条,占整个《条例》的36%。扩大了适用范围 增加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方式行业差别费率变更主体作出了变更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作出了变动案例: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2008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公交车回家。车站就在车队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站在候车线内。就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 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1 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主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 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思考: 全国范围内“同命同价”是否合理? 11929.78×20=238595.6 ×20=576760 17175 ×20=343500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 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骗保) 21 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参而未参加) 22 删除了对“职工”的定义 23 案例:孙某系某广告公司员工,2007年6月25日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事故发生后,孙某积极寻求与单位协商,但未果。2008年4月,孙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孙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定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经过一裁两审(劳动关系仲裁、劳动关系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于2009年4月经终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劳动部门依法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对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经过了行政复议和两审行政诉讼后,于2010年3月确定了工伤,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近3年时间。在这3年里,由于缺乏足额的医疗费用,孙某的伤情不断恶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达到3级伤残。 一般而言,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3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如果走完整套程序,最多共需经历13个步骤,耗时可达6年以上,最终可能导致轻伤拖成重伤、重伤拖至死亡。本次新修改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这种不合理现象,如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增加了关于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等,为工伤职工尽快获得工伤待遇赢得了宝贵时间 。。。以上简介无排版格式,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