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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保险简易教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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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8/3(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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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工伤生育保险简易教程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2012年4月20日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参保职工增减员变动 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参保缴费证明 参保单位注销 生育待遇支付流程 申请时限:生育3个月后,两年之内 受理时间:每月6—23日(不含节假日) 政策依据: 准备材料: 享受待遇:(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费用目前尚未执行) 参保时限:分娩前至少正常参保1年 (本省范围内生育保险中断不超过3个月 补缴后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申请待遇支付时换单位,至少 参保3个月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1996年第39号令) 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榕政办〔2010〕246号) 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人社保〔2011〕37号) 生育待遇支付材料 流产 一胎 二胎 除医院材料需提供原件外,所有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男方配偶生育的,男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应加带女方身份证、户籍簿(户籍簿没有明确女方属于农村户口的,由镇政府、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孕产期至产后三个月的失业证明 配偶属城镇户口,应提供失业证(失业证时间超出生育前后三个月需到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生育期间的失业证明) 配偶属农村户口,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流产待遇支付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结婚证 3、生育服务证(准生证) 4、医疗费用正本发票原件 5、医院盖章汇总医疗费用清单 6、出院小结或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 7、医院盖章的医嘱单(没有住院不需提供) 8、申报上月的养老保险申报表、明细表、税单(单位盖章) 9、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胎生育待遇支付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结婚证 3、生育服务证(准生证) 4、婴儿出生证 5、独生子女证(可以不提供) 6、医疗费用正本发票原件 7、医院盖章汇总医疗费用清单 8、医院盖章出院小结 9、医院盖章的医嘱单 10、申报上月的养老保险申报表、明细表、税单(单位盖章) 11、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胎生育待遇支付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结婚证 3、再生育服务证(二胎证) 4、婴儿出生证 5、医疗费用正本发票原件 6、医院盖章汇总医疗费用清单 7、医院盖章出院小结 8、医院盖章的医嘱单 9、申报上月的养老保险申报表、明细表、税单(单位盖章) 10、夫妻双方农户证明和第一胎女孩落户证明或父母双方独生子女证明或离异再婚的离婚证 11、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生育保险不设定点医疗机构 可在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医院分娩 工伤保险 政策依据 工伤待遇支付流程 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程参保 工伤 工亡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 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榕政综〔2010〕6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原劳动部令18号) 工伤待遇支付流程(每月6—23日(不含节假日) ) 参保缴费(申报增员次日起生效,工伤待遇支付前不能减员) 工伤报备(工伤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超时限则报备之日前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87305920;fzshbx)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个人、家属、工会组织须在一年之内申请。未参保的在企业所在县区级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在伤情稳定后进行——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待遇支付材料 职工发生工伤时,参保单位应及时将职工送往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代垫医疗费用。情况紧急的可先送当地医疗机构治疗,伤情稳定后送往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福州市定点医疗机构: 省立、协和、附一、省人民医院、省二院、总院、武警医院、空军医院、煤矿医院、省职防院、省皮肤病院、老年医院、市一、市二、市六、市七、精神病院、肺科医院、市皮肤病院、海福手外科、东南眼科、誉盛医院 治疗工伤引发的疾病,不得使用各类医保卡 工伤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以上简介无排版格式,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