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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案例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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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7/19(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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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案例21)不参加培训停发失业金合法
吗?小李2008年毕业后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在工作第一、二年,公
司 的效益很好,但在2010年下半年,由于国家房地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商品房不容易卖出去,自然会影响
到建 筑行业,所以公司效益欠佳。有时工资还不能按时发放,并且不定期的随时裁员。2011年7月,小李与
公司签 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并没有与小李续签劳动合同,ft是通知小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交接
手续。 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小李没有马上找到工作,由于在职期间公司为小李买了失业保险,所以小李在
社会保 险部门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维持生活。在失业的第二个月,劳动部门通知小李去接受短期培训,以适
应新的 工种的需要,小李没有去,小李认为自己专业很适合自己,能够找到工作。于是在第三个月,社会保险
部门停 发了小李的失业金。请问:社会保险部门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知识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
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
者提供培训的

案例分析:
失业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三条保障线”为核心的社会安全网,和其他保险项
目一样,起着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安定的作用,促进就业再就业,推动企业改
革,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失业时领取失业救济金是有
法可依的,但是,也不是无条件限制地领取,否则失业救济金的性质和作用就失去了作用。我国《社会保险
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
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针对上述小李的情况,在其失业时领取失业金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合法权利的体现。而在失业的第二个
月,劳动部门通知小李去接受短期培训,以适应新的工种的需要,但是小李并没有去,认为凭自己的专业能够
找到工作。在第三个月,社会保险部门停发了小李的失业金,其行为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的
规定。(案例22)单位不给员工买保险怎么
办?
我在单位工作4年了,单位一直没有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购买养老保险,期间单位多次提起过会帮
我们购买可不了了之了。后来就在每个月的工资中发放300元做补贴,就不帮我们买保险了。请问这是否合 法,
不合法的话我们要怎样维权?
知识点:
《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起,自员工进入公司超过一个月,公司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从第
二个 月起,到满1年内,公司每月需支付2倍工资。并且补缴你进入公司以来的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
经咨询相关部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
定:“用人单位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因此,根据你的情况,将视单位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
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为你购买养老保险违反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
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
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因此,你可以依法向县级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机关进行举报、投诉。(案例23)可以要求单位给自己补缴社保
吗?
网友pengy2862在2000年7月到一家私营企业上班,到09年9月前,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
09 年9月公司部分员工以公司未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公 司为了减少损失,于2009年11月与在位员工补签合同,合同签署起始日期为2001年1月1日,请问,能
否要求单 位为员工补缴2000年7月份以后到2001年之间的社保?如果申请仲裁,能得到支持吗?
知识点:
《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起,自员工进入公司超过一个月,公司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从第
二个 月起,到满1年内,公司每月需支付2倍工资。并且补缴你进入公司以来的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
中国劳动咨询网梁律师回答:你好,可以要求补缴上班后的社保,有证据,会得到支持的。 中国劳动咨询网郑律
师回答:社会保险的问题,劳动仲裁肯定不会受理;补缴社保,根据市社保中心反馈
的消息是2005年之前的很难补缴。再说,2001年之前如果没有证据,即使能补缴也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 动关

中国劳动咨询网牛律师回答:你要求补缴社保应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综上各位律师的建议,看
来网友pengy2862需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找到可以证明自己在此公司上班的证
据,比如工资条等。然后到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相信应该可以得到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案例24)社会保险费不能折算成工资发给职

崔某于2009年2月应聘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招聘时,该公司与崔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公司不为其参
加 社会保险,每月工资多发200元。随后,崔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2月合同到期后,
该 公司以崔某工作不努力为由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崔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
公司 支付经济补偿,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知识点: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
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
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
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这三个主体的不同组合就产生了许多费用的分担方式,即使
同一国家,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险费用分担方式,其中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
后责任最为普遍

案例分析:
该公司以招聘时已经与崔某达成协议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且每月多发200元工资为由,只同意支付经济
补偿,拒绝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
参 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
以货 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 险费不得减免。”仲裁委遂作出裁决:该公司支付给崔某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为崔某补缴2009
年2月至 201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崔某自己承担)。女士于2008年1月到某保洁公司工作,月工资1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某保洁公司没
有 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后李女士多次要求某保洁公司为其缴纳,某保洁公司没有应允,李女士于2008年
4月 以某保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保洁公司递交了辞职信,自2008年5月20日以后不到某保
洁公司 工作

2008年6月,李女士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保洁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元。保洁公
司 辩称,其未提出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是李女士主动辞职的,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依

知识点: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
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
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
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这三个主体的不同组合就产生了许多费用的分担方式,即使
同一国家,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险费用分担方式,其中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
后责任最为普遍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
本案中,某保洁公司没有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李女士于2008年4月提出辞职,自2008年5月20日
以后不 到某保洁公司工作,在某保洁公司的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
六条、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委对李女士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25)单位不上社保 员工辞职获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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