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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康福康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3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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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11/5(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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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君康人寿[2016]疾病保险078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君康福康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 ......... .. ..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按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5.2 保单贷款 5.3 减保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解除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 8.2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8.3 未还款项 8.4 合同内容变更 8.5 联系方式变更 8.6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本公司 9.2 保单年度 9.3 保险费应交日 9.4 周岁 9.5 特殊群体 9.6 意外伤害 9.7 医院 9.8 专科医生 9.9 初次罹患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基本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利益给 付限制 2.5 保险期间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3.6 宣告死亡处理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9.10 轻症疾病 9.11 重大疾病 9.12 全残 9.13 疾病终末期 9.14 累计已交保险费 9.15 保险事故 9.16 毒品 9.17 酒后驾驶 9.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9.19 无有效行驶证 9.20 机动车 9.2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9.22 遗传性疾病 9.23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9.24 其他权利人 9.25 不可抗力 9.26 法定身份证明 9.27 现金价值净额 9.28 约定利率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君康福康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见9.1)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 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君康福康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 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 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9.2)、保险费应交日(见9.3)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见9.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 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 险人 1.4 犹豫期 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 之日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该时期不低于十日,具体日数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为准 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 将无息退还保险费。(特殊群体(见9.4)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 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 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见9.6)以外的原因,经医院(见9.7)专科医生(见9.8)确诊初次罹患(见 9.9)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9.10)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 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 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的20%; 2.第三次及第四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30%; 3.第五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 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不能同时或追溯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赔付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9.11) 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 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见9.12),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 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五、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见9.13),本公司按 累计已交保险费(见9.14)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未满18岁,且因意外 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疾 病终末期,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已满18岁,且因意外 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疾 病终末期,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关于上述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四项保 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六、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 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 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罹患轻症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见9.15)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8),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9.19)的机动车(见9.20);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21)(本合同所列第33、47种重 大疾病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9.2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2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