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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_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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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2/19(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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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研讨会纪要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3月26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
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住宅建筑层数应按《住宅设计规范》执行

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学生公寓楼、宿舍楼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不得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疏散楼梯

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独立或者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不同楼层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附录C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

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执行

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主体相连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高层商住楼、办公综合楼的下部附属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可按裙房进行消防设计:
(1)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