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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及汇编DOC_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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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1/19(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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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长沙市天心区小额贷款公司
管理制度及汇编
一、贷款管理基本政策与原则(管理类)
(一)贷款总则….1
(二)贷款对象及条件…..….….….….….….….1
(三)信贷业务种类…….3
(四)贷款期限和利率….9
(五)部门、员工岗位职责..….10
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操作类)…...17
贷款申请、贷前审查、贷款发放、档案管理、贷后管理
三、业务审批管理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管理类).……...24
四、印章管理办法、办公管理制度及公司绩效考核办法(综合类)..….…32
五、财务核算管理制度(财务类)..........……..……43
六、应收账款质押(含集团供应商)、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业务类)……..….……....……63
长沙市天心区银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部门及岗位职责
第一篇贷款管理基本政策与原则
第一章贷款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信贷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第三条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
第四条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五条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六)非自然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七)企业单位应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法人代码证、报表资料、资质证、规划书、购销合同等。
(八)除自然人以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第八条信贷限制对象
(一)自然人贷款中一户家庭(单独立户的除外)只允许有一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
(二)非自然人在本公司有贷款,其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贷款并用于该企业。
(三)年龄已超六十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身患重症或绝症者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
(四)在本公司有超过十五天逾期记录的,但因特殊原因并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除外,不得再借。
(五)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正常类以下贷款客户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
第九条禁止贷款对象
(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特殊行业未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的。
(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不得向有过逃避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黑名单)。
(六)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七)不得向无生产经营场地、冒名移用、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八)不得向有意利用新老身份证在不同机构取得贷款的借款人发放新贷款。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十)不得对本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贷款。
(十一)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分为周转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按性质分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企业贷款和自然人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是指对中、小、微型企业(除农业企业)发放的各项贷款。
“三农”贷款是指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对农业企业和农户发放的贷款。
企业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