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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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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0/8(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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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
天能集团
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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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任用 2
第三章 任期 4
第四章 离任 5
第五章 附则 7
总则
为了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股东利益,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
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
集团公司总部
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
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
子公司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高管的人事任免通过外派董事来实现。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必须及时将子公司高管的相关信息反馈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集团公司形成意见后由外派董事在子公司董事会代表集团总部表决。
任用
任职人员应符合相应职位“职务说明书”的要求。
人员任用应按照任务需求,以核定的定编人数为限。
任用程序:
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集团公司总部
集团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集团公司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
子公司
子公司总经理——由子公司董事长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
子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
选拔
选拔本着“提名竞岗”、“先内后外”、公平竞选、多方位测评的基本原则。
选拔可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主要渠道有以下两种:
内部招聘:各级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根据专业经验从公司内部现有的人员中选出适当人选作为空缺职位的候选人,提交上级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由任免程序中所规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任免;
外部招聘:如果公司内部人员难以满足公司空缺职位的人员需求,可采用外部招聘方式。外部招聘的候选人可有以下几种来源:发布招聘信息征集;通过公司员工、朋友、相识人员介绍、推荐;委托猎头公司物色等等;
招聘流程参见《天能集团招聘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剥夺公民权利,尚未恢复者;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受禁治产(禁止治理自身资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吸食毒品者;
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任期
董事会秘书、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每届任期年,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与集团公司总裁的任期相同。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子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年。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子公司副总经理和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相同,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相同,任期已满,可以续聘,但是在一个单位至多可以连任届。
离任
本制度所称离任包括适用本制度人员的调任他职、辞职、解聘。
离任必须经过离任审计。若审计结果正常,准予离任;若审计结果异常,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在任人员若因业务发展等原因需予调任,应征得其所在单位直接上级同意,按照任免的程序办理调任手续。
被调任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手续交接工作,方可到新任部门就职。
被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任之前离任的,其职务由其直接上级或直接上级指定的人员代理,并通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董事会。
被调任人员薪资按其到任新职位之日起采用新职位相应的薪资待遇。
集团公司总裁辞职,应在离任之日算起,提前六个月向董事会提出离职申请和有关事项说明。在董事会未作出决议之前,除非另行通知,当事人应当正常履行其职责,以维持公司正常经营。
集团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总裁或董事会提交离任和辞职申请报告和有关事项说明,在征求集团公司总裁的意见之后,报董事会审批。在董事会未作出决议之前,除非另行通知,当事人应当正常履行其职责,以维持公司正常经营。
子公司总经理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离任申请报告和相关事项说明,由董事会审批。
子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辞职,应提前两个月向子公司总经理提出离任申请报告和有关事项说明,征求本单位总经理意见后,由子公司董事会作出审批。
其他子公司总经理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公司总裁提出离任申请报告和相关事项说明,由董事会审批。
其他子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辞职,应提前两个月向集团公司总裁或直接上级财务负责人提出离任申请报告和有关事项说明,征求本单位总经理意见后,由集团公司总裁作出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将对其作出免职和解聘:
由于工作能力和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现职者;
违反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受理者
免职和解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通知。离任审批程序与任命程序相同。
附则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有关集团公司对控(参)股公司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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