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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金钟与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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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黑04行初19号
原告王金钟,男,汉族,系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子峰,系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地址:鹤岗市向阳区二马路。
法定代表人梁成军,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隋信君,系鹤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案件受理科科长。
第三人袁春林,男,汉族,系鹤岗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告王金钟诉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市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其他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金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子峰,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隋信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袁春林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22日原告与第三人因停车位发生争执,第三人用铁锤木柄将原告鼻骨打成骨折,又殴打原告及其母亲,导致多处软组织挫伤。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以下简称工农分局)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原告起诉第三人民事赔偿,庭审中第三人出示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团结派出所(以下简称团结派出所)书写为2015年8月29日对原告作出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对该处罚决定送达问题提出质疑,依法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鹤政复决[2016]第18号行政复议决定,向原告进行了送达,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一是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告没有殴打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告虽与第三人发生争执,但起因原告没有过错;第三人手持重器,造成原告鼻骨骨折,已经丧失了反抗的能力,处罚卷宗中只有一个证人说第三人脸上、脖子上有红檩子,没有说嘴角和颈部受伤,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将第三人嘴角和颈部打伤,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二是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听证中由一人审理并记录,违反了应当由两个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时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虽然上述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鹤工公(团)行罚决字[2015]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决定认定原告打伤第三人事实错误。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鹤政复决[2016]第18号行政复议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市政府辩称: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在没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原告的权益没有受到任何的侵犯。公安机关对原告、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和证据已经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互相殴打对方,有证人证言、医院门诊医疗手册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没有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剥夺了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所以团结派出所作出的鹤工公(团)行罚决字[2015]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情况:
证据1,2015年8月22日证人刘维生在团结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注明:……看到王金钟和袁春林互相用手抓住对方的衣服撕扯……我不知道袁春林打王金钟……我没看见王金钟打袁春林……我看到王金钟脸上有血……我没有注意到袁春林是否受伤……。用以证明:没有看到原告打第三人,证明原告没打第三人。
证据2、2015年8月22日证人方忠贤在团结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注明:……我看到的时候两名男子已经互相厮打到了一起……我不知道王金钟和他母亲脸上的伤是怎么弄的……谁先动手我没看到,我出去的时候两人已经厮打到了一起……我没看见双方怎么打的,我就看见两个人已经被拉开,双方还是要上前打对方,但是我看到的两个人都没打到对方……我看到王金钟的脸上都是血,王金钟母亲的脸上也有伤了……。用以证明:证人没有看见双方怎么打,只看见两个人被拉开,证明原告没打第三人。
证据3、2015年8月22日证人吕延清在团结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注明:袁春林和王金钟在我家楼停车场吵骂、打架……看到王金钟脸上有血……我把袁春林拽回袁春林家……袁春林脸上、脖子上有红檩子,王金钟的鼻子出血了……我没看见双方动手的经过,我下楼时袁春林和王金钟已经被拉开了……。用以证明:没有看见双方动手,只看见两个人被拉开了,看到第三人的颈部有红檩子,原告鼻子出血了,证明原告没打第三人,第三人没有受伤,原告受伤了。
证据4、2015年8月22日第三人在团结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是11时49分至12时54分),注明:……我和一名那男子因为小区车位的事打架了,我把那名男子打了,被警察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拉架的过程中王金钟的母亲摔倒在地上,王金钟用我拔铁柱子时用的锤子打我,但是没打到,我就用拳头把王金钟的鼻子打出血了,然后就被拉开了,我就回家了……王金钟先动手打得我,用拳头打我的嘴了……他用拳头打了我嘴唇一拳头,还上脚踹了我两脚,一脚踹到我的膝盖一脚踹到我的裆部,之后王金钟就用手抓住我的衣襟一直拽着不放手……(问:你嘴唇的伤和脖子后面的勒痕是怎么造成的?)我嘴唇的伤是王金钟用拳头打的,脖子后面的勒痕也是王金钟拽我的衣服拽出的勒痕……。用以证明:医疗手册时间是13时25分,做完笔录是12时54分,这些时间是否够挂号、交费、治疗等过程,同时手册上没有医院公章,首页的名字是第三人是自己书写,第三人陈述我打他嘴一拳,派出所的处罚认定第三人嘴和颈部受伤,即使事实存在,一拳也不可能打到嘴部和颈部,证明此处事实错误,一拳不可能出现两处伤。
证据5、2016年1月28日团结派出所给被告出具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复印件一份,注明:……在厮打过程中王金钟鼻子被袁春林打伤,经市人民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金钟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袁春林嘴部,颈部受伤,王金钟的母亲在拉架过程中摔伤头部。……用以证明:公安机关对原告的处罚内容是矛盾的,处罚是原告将第三人的嘴部、颈部打伤,但是行政答复意见却说第三人的嘴部、颈部受伤,没有说是原告打伤,说明假设第三人有伤,其伤是如何形成的无法证明。
证据6、原告的受伤照片4张,用以证明:当时原告受伤的状态,已经意识不清,没有伤害他人的能力。
证据7、原告出院证、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文书的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鼻骨骨折、头皮挫伤、牙外伤、唇外伤、口腔前表损伤,证实原告受伤的程度非常重,原告本能就是抵挡,如果原告还手不能伤到如此的程度。
证据8、团结派出所2015年12月31日制作的结案报告书复印件一份,注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袁春林、王金钟……在厮打过程中王金钟鼻子被袁春林打伤,经市人民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金钟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袁春林嘴部,颈部受伤,王金钟的母亲在拉架过程中摔伤头部……综上所述……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袁春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王金钟一百元的行政处罚。此案结案特此报告。用以证明:在法定结案期限内团结派出所没有对原告作出任何处罚,第三人拿出这个处罚决定原告认为是后补的,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证据9、鹤工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