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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诺盾高科电子公司问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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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8/30(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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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文件名称
问责管理制度(试行)
文件编号
ND-问责-2016[028]号
编制部门
行政部
修改状态
初稿
共1页
编制人
实施日期
审核人:日期:
批准人:日期:
问责管理制度(试行)
1.目的
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责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定义
3.1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3.2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的制度规章,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3.3本制度所称不良后果是指:经济损失、管理困扰、不良的客户群体影响、不良社会影响等。
4.管理原则
4.1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4.2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4.2.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4.2.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4.3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4.4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4.5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5.管理细则
5.1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5.1.1违反公司制度或工作流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5.1.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5.1.3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5.1.4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5.1.5工作中推诿、拖拉造成不良后果的;
5.1.6因工作中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5.1.7在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5.1.8有其它过错责任,应当受到追究的。
5.2责任人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5.2.1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5.2.2产品批量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5.2.3线上或线下推广活动因组织不力或策划不周,发生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5.2.4在事关重大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2.5抗拒执行公司决议,煽动下属聚众滋事,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负有主要或次要责任的。
5.3责任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5.3.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5.3.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3.3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5.3.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3.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当班管理人员脱离岗位,未能及时处置,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6.追责的形式
6.1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6.1.1通报批评;
6.1.2扣除津贴或赔偿;
6.1.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
6.1.4辞退。
6.2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追究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7.追责标准认定
7.1经济损失认定标准:
7.1.1一般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
7.1.2较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轻伤1人以上(含2人);
7.1.3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不含),重伤1人;
7.1.4特别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重伤1人以上。
7.2不良社会、不良客户群体影响的认定标准:
7.2.1所在地区客户反映强烈,公司声誉下降;
7.2.2国家司法机关介入,造成公司声誉下降;
7.2.3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8.追责标准适用:
8.1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过错行为适用“通报批评、扣除津贴或赔偿(1000元以下,含1000元)”责任追究:
8.1.1过错行为情节轻微;
8.1.2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较小;
8.1.3事后主动承认并采取有效方式防止不良结果继续发展的;
8.1.4因过失造成的。
8.2“扣除津贴或赔偿、行政处分、辞退”等责任追究的适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8.2.1造成一般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扣除津贴或赔偿(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警告、记过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扣除津贴或赔偿(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警告处分;
8.2.2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不良客户群体影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扣除津贴或赔偿(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警告、记过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扣除津贴或赔偿(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警告处分;
8.2.3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不良社会、不良客户群体影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扣除津贴或赔偿(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扣除津贴或赔偿(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
8.2.4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及严重不良社会、不良客户群体影响的,除给予扣除津贴或赔偿(3000元以上)外,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辞退。
8.3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除追究:
8.3.1主动承认并及时纠正的;
8.3.2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弥补损失的;
8.3.3对过错能够正确认识,态度较好的。
8.4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加重追究:
8.4.1拒不承认、不及时纠正过错的;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