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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与旭东商贸、明鹭实业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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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7/16(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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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铁岭市旭东商贸有限公司、铁岭市明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市食品有限公司、刘继复、李向茹、李玉龙、鲁玉芬、李晓东、郑德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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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373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负责人:毕贺轩。
委托代理人:左宇。
委托代理人:彭博。
被告:铁岭市旭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继复。
被告:铁岭市明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委托代理人:蔡云奇。
被告:铁岭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龙。
被告:刘继复。
被告:李向茹。
被告:李玉龙。
被告:鲁玉芬。
被告:李晓东。
委托代理人:蔡云奇。
被告:郑德群。
委托代理人:蔡云奇。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与被告铁岭市旭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公司)、铁岭市明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鹭公司)、铁岭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刘继复、李向茹、李玉龙、鲁玉芬、李晓东、郑德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吴松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时钰、代理审判员林晓楠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银行委托代理人左宇,被告明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被告明鹭公司、李晓东、郑德群共同委托代理人蔡云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旭东公司、食品公司、刘继复、李向茹、李玉龙、鲁玉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连银行诉称:2012年11月,本行与旭东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19日至2013年11月13日,并约定了利率,明鹭公司、食品公司、刘继复、李向茹、李玉龙、鲁玉芬、李晓东、郑德群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旭东公司、明鹭公司、食品公司、刘继复、李向茹、李玉龙、鲁玉芬、李晓东、郑德群未偿还借款本息。请求法院判令:1、旭东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8,084,865.75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20日,最终以实际支付时间计算);2、明鹭公司、食品公司、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