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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诉大连吉农科技、大连利远航运金融借款合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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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7/16(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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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大连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利远航运有限公司、大连利丰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李耀田、王欣宇、曹荣权、李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14
浏览:1次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立一特字第46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6号。
负责人赵永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丛大为,系该行职员。
被申请人大连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67号。
法定代表人李耀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利远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5号27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利丰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5号27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宋红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耀田,男。
被申请人王欣宇,女。
被申请人曹荣权,男。
被申请人李利群,女。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大连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利远航运有限公司、大连利丰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李耀田、王欣宇、曹荣权、李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民兴支行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利远航运有限公司在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利丰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在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曹荣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风光支行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李耀田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越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大连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67号16层3号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大连利丰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53号1单元15层A号、B号、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