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北京市桥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规则
为保证本公司业务在合法范围内开展,为保证本公司的社会形象不被损害,为保证本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持久发展,为保证广大客户的根本利益和更好地为广大客户服务,依照《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等相关文件,制定本业务规则。
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约,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互利”的原则。
一、本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二、在办理出当与赎当业务时,公司均应查验当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典当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上述所列证件外,出当时查验当户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出示由我公司出具的当票。如上述规定的证件(照)、文件、票据不全的,不予办理业务。
三、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由本公司与当户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与当户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估价金额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公司与当户双方约定典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本公司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在办理业务时,不得预扣当金利息。
五、本公司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六、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公司与当户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七、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未到公司赎当、续当的,本公司将当物界定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本公司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八、公司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本公司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公司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安排工作人员与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本公司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本公司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十、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公司与当户事先约定绝当后由本公司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公司有权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四)公司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市商务局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五)公司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十一、公司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一)公司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市商务局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第一次向市商务局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公司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二)本公司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三)本公司对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