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光翔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第六章给假及请假
请假人先向班长口头报告说明请假原因、假别及天数;
班长核准后向管理部领取「请假单」给请假填写;
部门主管核准后,请假人须将请假单、饭卡交人事科始完成请假手续,外出时须填「放行条」
门卫才准放行;
请事假人员需于当日上班半小时之前提出,否则不予签准,亦不得补假;
请事(病)假一天(含)以下内全休者得由班长、组长、拉长、部门主管核准,管理部审核存查;
请事(病)假一天(含)以上申请外出者得由总经理核准,管理部审核存查;
探亲假:
每年一次不得超过14天,如有超过需办理离职手续;
特殊情况可依实际情况酌情办理,延长最多可延长14天;
3.如适逢公司生产旺季(每年4月-9月)即停止受理探亲价假之申请,违者视同自动离厂。
一:根据规定职工享受下述法定假日:
1元旦2天(元月一日、二日)
2春节3天(农历初一、初二、初三)
3国际劳动节3天(五月一日、二日、三日)
4国庆节2天(十月一日、二日)
5星期日
6其它由政府临时指定之日
二:本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给假,其基本工资照给:
1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
2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三天。
3年假:凡编入本公司正式职工,自到工之日起至次年其到工前一日止为工作满一年,工作满一
年以上者,可享受三天的有薪假日。职工申请有薪休假,应在不影响生产工作原则下安
排,经最高主管批准后,报厂务部门备案。
4公伤假: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因公受伤或患病,经医生诊断、劳动鉴定部门确认不堪工作者得请公伤假。但因私人理由或与工作岗位无直接因果关系之伤害均不作为公伤假,公伤假期间给予基本工资。经医生证明已恢复体能可担任适当工作者应自动销假上班,借故拖延者得取消其公伤假限期上班,逾时以旷工论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得请私假,请假期间除另有规定外不给工资。
1事假:职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请假前应先填写请假卡,经上级批准同意后才可离
开工作岗位。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超过部份以旷工论。职工返乡必需进厂满
八个月并在十五天前提出申请,经主管核准后方可休假,但一年以一次为限,请假期间
薪资不予计算。
2病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提供医生证明确定需要休养者,经上级批准同意后得请病假。
病假全年不得超过十五天,超过部份以事假论。非因工伤病假全年未超过十五天部份,
基本工资折半发给。因酗酒、打假斗殴而负伤不能上班者,不得请假而以旷工论处。
四:职工请假办法:
1请假时间三十分钟(含)以内以半小时计算,三十分钟以上六十分钟(含)以内以一小时计算。
2职工请假七天以内(含)由厂长核准,七天以上请假由总经理核准。
3凡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说明正当理由,必要时连同证明在请假前一天以前申请核准,未请假
或请假未经获准或假期已满而擅自不到工者亦视为旷工。旷工累计三天,予以开除。
第十章离职
离职者先以口头向主管报告欲职之详细原因;
主管了解情况后向人事部门索取「放行条」给予欲离职者填写;
离职者应办理各项离职手续;
离职者在本部办理交接手续时,得向交接人详细解说承办业务之各项注意事项,并随时保持联络,
使交接人得以迅速进入情况,维持业务正常运行;
5.离职生效日当天,离者得即刻离办厂,违者由薪资中扣款50元。
一:职工自请离职时,应先至总务课领取「离职申请书」并填写清楚,再依离职书上所列各级主管批准
后,送回总务课办理移交及离厂手续。
二:凡试用期未满即提出离职或试用不合格被辞退之职工,可在提出离职当日即予批准离厂,薪资发放
如下:
1试用期未满但进厂未满一个月,不发给任何薪资。
2试用期未满但进厂已超过一个月,只发给基本薪资并扣培训费、暂住证及厂服等费用。
三:一般正式职工于离职时应于7天前提出申请。下列人员因职务不同需按相应时间提出申请:
1课长以上45天前
2组长及一般会计、出纳人员、报关员、仓管员30天前
3班长21天前
4司机、电气机械维修、技术员、办事员、物料员10天前
四: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应移交所有财物,包括欠款、资料、工具、厂服、厂证等,且经离职书上有
关部门签署后,交由总务部门出具领薪单,在规定时间到财务部门领取工资(规定时间由公司最高
级主管签认)。财务上如有移交不完全者由工资中扣除。
五:职工于离职生效当日即应搬离宿舍,出厂时所带走之物品要持放行条需经总务及门卫确认。如继续
滞留宿舍,宿舍管理员和门卫有权强制其搬离。
六:申请离职之职工于离职日未生效前,在厂内一切活动仍须严守厂规并服从主管安排之工作,在岗位
上努力工作。如有违反,一切依开除论处,若累计三天未上班者则视同自动离职,不给予计薪。
七:未办好离职手续而自动离厂者,则视同自动离职,不给予计薪。
八:正式员工因表现不佳,不能达成公司之要求遭辞退者,在提出辞退当日即予批准离厂,未满一年发
给实际工作天数之基本工资后扣除扣款、培训费。满一年者发给实际工作天数之基本工资后扣除扣
款。
九:未遵照本章之规定办妥离职手续或移交而离厂者,以免职论,不发给任何薪资。
十:违反厂规或其它原因遭公司开除者,发给扣除伙食费、培训费及赔偿公司一切损失后实际工作天数
之基本工资。情节严重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置。
第十一章辞退
凡被干部或主管确认因工作表现不佳或不能胜任工作及无法沟通者,管理部当天将通知其本人办理
离职手续,只发给被辞退员工在厂期间的出勤工资,公司不作任何补偿,亦不得在宿舍停宿。
解雇:
1.凡严重违反厂规厂记等而被解雇者只发给出勤工资,公司不作任何补偿,解雇当天亦不得在
宿舍停宿;
2.有如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当即解雇:(严重者送公安机关触处理)
2.1雇用后查知在公安机关有不良记录或各种证件有伪造、顶替、借用等等者;
2.2聚众要挟、罢工、怠工、妨碍、影响生产、工作等公共秩序者;
2.3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料、材料产品或其它公司财产者;
2.4营私舞弊、侵吞偷窃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2.5拷贝、复印及泄漏各种商业机密文件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2.6对上司、干部、同仁等有威胁、报复、施暴、打架、斗殴及重大侮辱行为者;
2.7依公司需要调动职务工作,无故拒绝不街接受而抗命者;
2.8利用公司名义或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义受损者;
2.9伪造上级或他人签名及年度内积满三次大过者;
3.0张贴、散发煽动行文字、图书,足以破坏劳资感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