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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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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2/4(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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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北京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遵循合法、公允和一贯性原则。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管理、资产管理、成本管理、收入及利润分配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等。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主管财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七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筹集资本金。
第八条公司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第九条公司对投资各方所缴付的资本金,要据实登记。在公司经营期间,投资者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抽减资本金。
第十条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一条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购货款、应付分包工程款、应付工程款、应付工资、应付投资者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收购房定金、预收购房款、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债券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三条公司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章资产
第十五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长期投资、其他资产等。
第十六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十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购房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材料款、预付工程款、其他预付款等。
第十九条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坏账采用直接核销法。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存货包括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在建开发产品成本、开发产成品、周转房等。
第二十二条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买价加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和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和加工费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公司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税金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二十三条公司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二十四条公司领用的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一次摊入工程成本或费用中。
房地产开发中占用的出租房、周转房按其耐用年限分期平均摊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