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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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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29(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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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二章合同的受理
合同制作和传阅
合同履行管理
合同变更、解除程序
罚则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规范合同经办、传阅、审批及履行的程序,提高合同订立的效率,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事项。如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营销(策划)和行政管理等事项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类合同的含义及要求如下:
3.1施工监理类合同是指就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和监理等事项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安装合同、园林绿化施工合同、景观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等。此类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3.2勘察设计类合同是指就建设项目的勘察和设计等事项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环境(景观)设计合同、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等。此类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3.3材料设备类合同是指就建设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设施等物品的采购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包括材料购销合同和设备购销合同等。此类合同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3.4营销策划类合同是指就建设项目的销售策划、包装、广告设计和商品房销售等事项而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3.5综合类及其它合同是指总经理办公室(下简称总经办)为公司日常办公需要以及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而采购或者委托加工、承揽等事项而订立的合同,以及其它相应的部门为了完成特定工作而订立的合同。
第四条合同履行中,对于原合同范围以外的新增工程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另行立订书面合同。原合同范围以内金额在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工程作为变更洽商处理,不再单独订立合同;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工程应当订立补充合同。
第五条公司合同管理的组织形式实行集中制,即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合约部及合同管理员在具体承办部门的协助下对公司所有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进行统一管理。对涉及企业机密的合同,可经总经理审批后直接到财务部加盖公章并进行登记。
第六条各部门在经办合同时,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司认可的合同文本。如政府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可以按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执行,但必须通过补充条款充分表达公司的意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受理
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综合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合约部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是申请签订合同的部门。
第八条合同内容分为技术条款、经济条款和法律条款三部分。技术条款及技术方案的提供或审定由《工程项目配迁、施工措施和二次深化设计工作内部流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技术部门(如规划设计部、工程部、前期部等)负责提供;经济条款由成本控制部、招标办等部门负责;合约部负责合同法律条款和商务条款及向相关部门核实经济条款和技术条款。
第九条合同承办人在选择合同签约方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努力维护企业权益。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单位担保的,不得与之签约。
第十条承办部门申请订立合同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0.1拟签约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应当具备的资质,各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10.2供货合同应当明确供货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质量、型号、产地等内容;工程合同应当详细准确地描述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
10.3经规划设计部确认的生效图纸或经工程部确认的施工方案(一式两份)。
10.4经成本控制部审核的预算、结算或组价,以及对方确认的合同暂估价款、付款方式、结算原则等。
10.5如通过招标确定,应一并提交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10.6其它相关重要的背景资料。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承办人填写或组织填写申请单(见附件二)。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再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交合约部签约。
第十二条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合约部予以退回,由此导致的责任由申请签约的部门负责人承担。
合同制作和传阅
第十三条合约部应在受理合同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草拟完毕并开始进行传阅。比较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1个工作日。草拟合同形式要求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合约部应在受理合同申请后,申请内容发生变更的,草拟时限应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合约部合同经办人员制作合同时应当注意:
15.1合同的形式方面:合同的形式方面是指合同采用何种格式。原则上公司所有的合同均应当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文本。但下列情形除外:
15.1.1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使用特定格式合同的,可以采用特定格式合同。但在填写合同是应当详细写明公司的目的及要求。对于格式合同中不能变更的格式条款,应当在合同的“补充条款”部分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以充分表达公司的意图。
15.1.2合同对方提供的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拟定的格式合同,且对方要求使用的,如果合同标的额不大,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较简单,且对方合同能够表达双方的意志,则可以使用,否则不予使用。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签订合同。
15.2合同的内容要求:合同的内容应当尽可能地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表达清楚。措辞精炼简洁,注意条款的准确性,避免表述含糊、词语歧义、前后矛盾、文字标点错漏等问题。
第十六条合约部受理经办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员负责传阅。合同经办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传阅和审查程序进行分送。
第十七条合同经办人员在将合同制作或者草拟完毕后,应当附合同传阅单(附件三)、合同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等签约材料送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审查。
第十八条合约部应当在合同传阅单上标明传阅完成及返回的时间,每个审核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天。
第十九条合同办理各环节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完。否则,合约部应当将逾期办理情况抄送总经办和人力资源部,列入绩效考核的内容。总经办和人力资源部每月应当到合约部抽查一次。
第二十条审查合同的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就合同中涉及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同时在合同传阅单上注明。对于审查中需要合同经办部门解答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合同经办部门咨询或者了解。
第二十一条在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审查和传阅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当根据传阅意见进行整理重新打印,然后将合同送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查完毕后,经办部门应当就修改的条款再与合同对方协商。如合同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应当书面告知组织召开合同协调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如合同对方无异议,由合同经办人员将合同复印四份(或者按合同要求的数量复印)交由合同对方公司加盖公章后返回。
第二十四条对方盖章认可后的合同经合同经办人、主管副总经理在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