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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蒙山保健食品公司员工守则(工作制度守则)DOC_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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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贵州省毕节乌蒙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企业是指贵州省毕节乌蒙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员工是指贵州省毕节乌蒙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3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4条本公司招聘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 第5条 企业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6条 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 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8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9条 企业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 企业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7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2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1)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者;(2)违反劳动合同或本手册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3)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4)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而使之受到伤害者;(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6)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者;(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在工作期间被劳动教改的;
(9)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0)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1)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公司濒临破产或转让,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同意减员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8条 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19条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1)企业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0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此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2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2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6条的情形除外)。

第23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假安排
第25条 企业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6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第27条 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

第28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29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休息时间: 每月可享受5日休假时间。

(2)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3)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企业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4)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