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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中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国神马集团组织的工艺阀门采购招标的评标结果,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河南神马尼龙化工公司20万吨66盐项目的制氢装置甩头等工程阀门供货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买卖双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范围
1.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河南神马尼龙化工公司20万吨66盐项目的制氢装置甩头等工程工艺阀门195台(详见阀门订货清单)。
1.2乙方所供阀门必须是在中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厂产品。
1.3乙方负责组织安排甲方的监制工作及费用。
第二条质量标准及质量要求
乙方提供合同范围内的阀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美国石油学会(API)标准及甲方提供的阀号表技术规范要求生产。
第三条包装、标记、运输及保险
3.1乙方应对全部阀门进行妥善包装,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损坏。
3.2乙方负责办理阀门运输及保险,乙方负责将阀门运送到甲方仓库或甲方指定地点。
3.3每台阀门除按甲方提供的阀号标记外另加厂标标牌。每台阀门合格证均应使用中文标记。
3.4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和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
3.5包装物由乙方供应,不回收,费用己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四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范围所约定的全部工作:包括全部阀门材料费、设计费、制造费、运输费(包含运输保险)、配合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用、含税金(包括增值税),经甲乙双方商定运至甲方现场综合合同总价为:人民币99.3万圆(大写:玖拾玖万叁仟圆整)(详见阀门订货清单)。
4.1该价格为执行本合同最终合同不变价格,在合同履约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上调价格。
4.2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经双方协商,甲方有权调减合同总价。
4.3本合同总价为本合同有关条款中支付、罚款、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第五条标准与检验
5.1乙方应保证按合同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经使用的合格产品。在质量、规格和性能等方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美国石油学会(API)标准和甲方提供的阀号表技术规范要求。
5.2甲方有权派代表到乙方监制,以了解本合同阀门的制造进度和质量方面的问题。一旦发现问题,乙方负责按甲方意见妥善处理。乙方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本批阀门的质量和如期交货。甲方检验人员参加监制不签署任何检验文件,不代替设备运抵甲方现场所进行的开箱检验。监制期间乙方应对甲方人员提供交通、通讯、食宿等。
5.3货到甲方现场后,由双方检验人员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如果产品有损坏、漏装或质量、数量与本合同不符,乙方负责更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阀门重量与投标文件及合同有偏差,按重量减轻比例扣合同款。
第六条阀门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阀门交货期及交货地点:乙方保证中标后30天内交货,即2007年月日前提供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阀门和有关技术资料。
6.1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现场安装调试和培训服务。
6.2交货地点: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仓库或甲方指定地点。
第七条合同价款支付
7.1合同价款人民币:99.3万圆(大写:玖拾玖万叁仟圆整)。
7.2货到验收合格付款60%(¥59.58万圆)
并提交以下资料:
(1)装箱单;
(2)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合格证),材质报告书,试压合格报告书;
(3)按合同规定乙方提交的文件资料;
(4)合格发票(发票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0%)。
7.3性能考核合格后支付货款35%,(¥34.755万圆)
7.4其余5%自工程验收之日起18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4.965万圆)。
第八条质量保证
8.1质量保证期为阀门所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8个月。
8.2在质量保证期内,在正确使用条件下,如因乙方产品设计、制造质量原因造成损坏,乙方将免费修理,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3如果乙方提供的阀门与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严重不符,乙方同意甲方退货,并把按合同规定的己付金额在退货文件签署后10日内全额一次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8.4如果甲方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后,10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将视为己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第九条性能考核和验收
9.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API标准(包括连接尺寸,阀体材质,阀内件材质,垫片材料,填料品种,及压力试验等项目)及阀号表技术规范验收,并进行试压验收。
9.2安装完成后试车连续运行72小时无质量问题为性能考核合格。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延期交货
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按期交货或提供现场服务,在乙方同意支付违约罚款的条件下,甲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或提供现场服务日期。违约罚款的支付将从货款中扣除,违约罚款的比率为每迟交一天,按合同价格金额的1%计算,如果乙方在甲方可以接受的延长期内仍不能交货或提供现场服务,甲方有权撤消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价的30%作为工期延误赔偿费,而乙方仍需接受上述迟交货物的违约罚款。
10.2性能、质量
阀门性能、质量达不到合同或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技术参数时,乙方自费改造,使之达到合同或招标文件技术附件中规定的要求,乙方并承担不低于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乙方还要承担相应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如果产品质量严重与甲方的技术要求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0.3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以任何理由提出的不能执行合同时,乙方赔偿甲方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由甲方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10.4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以任何理由提出的合同价格调增均视为违约。乙方同意承担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按照己签合同价款严格执行,并承担甲方的违约罚款。
10.5文件资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数据予以保密,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数据,否则,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技术服务
11.1乙方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及甲方的要求,指派现场施工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在合同规定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在质量保证期内,当阀门出现问题,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立刻告知处理方法和意见,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即接到电话或传真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事故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1.3一年半质量保证期内实行“三包”服务:即包修、包换、包退,并做到及时、方便、满意。
第十二条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12.1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受阻一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12.2不可抗力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12.3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0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证明文件寄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2.4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在与另一方协商后,根据实际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另一方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三条仲裁:
13.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时,提交仲裁。
13.2有关合同的仲裁应由平顶山市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家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
13.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果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影响合同的执行,不作违约处理,因此而产生的各种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14.2合同双方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经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全部完毕之日起自动失效。
14.3本合同的附件及招投标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与合同文本有不同之处,以合同文本为准。
14.4合同文本一式陆份,正本双方各一份,付本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正付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合同中其他未尽事宜,应协商解决。
买方: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中泉集团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 地址:浙江温州市东瓯工业区中泉工业园
邮编:467013 邮编:325105
开户行:平顶山市中行建东支行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嘉清水埠分理处
帐号:600023572278091001 帐号:33001627664059056788
电话:0375-3816672 电话:0577-67379671 67379672
传真:0375-3392004 传真:0577-67379670
日期:二零零七年月日 日期:二零零七年月日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