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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员工的录用以本企业实际需要为前提,以应聘人员的能力、经验、专业知识、个性为基础,招聘素质优秀的员工。
本企业招聘管理层领导人员时,优先从本企业内部员工中择优选拔任用。
第四条本企业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招聘人员时,应向本企业总经理提出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办理具体招聘考选事宜。
第五条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试用期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用工条件;正式入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1)不能独立胜任试用岗位工作,或不能熟练操作与岗位工作有关的机械、设备的;
(2)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企业布置的生产、销售、管理等工作任务;或不能达到本人承诺的生产、销售、管理等工作目标的;
(3)不能妥善处理同事关系的;
(4)受到同事或客户等投诉的;
(5)发现有本规定第六十三条任何一项情形的;或违反或不符合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对国家要求持证上岗的特殊岗位的,应聘人员必须持有有效上岗操作证方能应聘上岗。
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本企业有权即时将其辞退。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本企业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凡经通知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拒不服从本企业管理,视为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本企业有权随时将其辞退。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且员工在该合同期内不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企业视其综合表现及生产需要可与员工续约;员工如符合前述条件且愿意按原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约的,应于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续约申请,否则视为员工不同意按原定合同条件续约。
第八条本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生产需要、企业守则,或员工的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及考核表现,在员工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调整其工种、岗位、职务、工作地点,员工应当服从本企业的调整与安排,并接受本企业的工作考核,员工对此不得拒绝。
第九条对国家要求持证上岗的特殊岗位的员工,如在合同期内其上岗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员工必须自行申请新的有效上岗证,有关费用自行承担;否则,本企业有权更换其工作岗位,若员工拒不服从岗位调整的,视为严重违反本企业管理制度,本企业有权将其辞退。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后,其工资按调整后新的岗位实行同工同酬。
第三章辞职与辞退
第十条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须提前3天通知本企业,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十一条员工在试用期满后要求辞职的,除非法律规定不需提前通知的,均须提前30天向本企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自提交书面离职报告之日起30天后方能离职。但本企业准许其提前离职的除外。
若员工未按本制度的规定擅自离职的,按旷工处理,旷工天数为其实际提前离岗天数,本企业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离职证明及出具各项证明。
第十二条员工离职时,应将与工作有关的全部资料、工作记录、工作档案(如设计图纸、设计数据、电子文档等)、相关物件(如厂牌、工卡、饭卡、工衣、钥匙、员工守则)等完整移交所属部门,不得故意破坏或藏匿。
员工办完移交(已办理社保的还应办妥社保退保或社保转移手续)后,方能到财务进行工资结算,并于本企业当月统一发放工资之日到本企业财务领取结算工资。
第十三条员工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或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本企业可依法将其辞退。
第四章日常考勤
第十四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迟到,系指在单位考勤期间内仅有下班打卡/签到,而无上班打卡/签到;或于正常上班时间后打卡/签到。员工仅有下班打卡/签到,而无上班打卡/签到的,视作该考勤期间未提供劳动;员工于正常上班时间后打卡/签到的,视其实际迟到时间按本制度处理。
早退,系指在单位考勤期间内仅有上班打卡/签到,而无下班打卡/签到;或于正常下班时间前打卡/签到。员工仅有上班打卡/签到,而无下班打卡/签到的,视作该考勤期间未提供劳动;员工于正常下班时间前打卡/签到的,视其实际早退时间按本制度处理。
旷工,系指在单位考勤期间内既无上班打卡/签到,亦无下班打卡/签到,视作该考勤期间未提供劳动。
第十五条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本企业决定。
员工入职后应自觉提高劳动效率。员工未经本企业要求或通知而自行加班加点的,本企业有权拒付薪酬;若员工自行加班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员工上、下班实行打卡考勤或签到考勤,具体考勤方式按本企业规定。
第十七条本企业实行打卡考勤制的,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IC卡,如有丢失或损坏的,员工重新申领时应按每卡10元的标准支付成本费。
员工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亲自打卡或签到,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业务员、司机等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打卡或签到的,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打卡或签到的,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任何员工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打卡或签到,又未能按本制度规定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的,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
员工打卡时间或签到及作息时间如下,若本企业另有调整,或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调整或约定:
(1)上班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
本企业安排晚上上班的,其作息时间为: 18:00起,原则上最晚23:00下班
(2)打卡或签到时间
上午上班:7:40起 上午下班:12:00——12:20
下午上班:12:40起下午下班:17:00——17:20
本企业安排晚上上班时:
晚上上班:17:40起晚上下班:19:00——23:20
(3)员工应按时有序打卡或签到。严禁连续打上下班卡或签到,严禁下班铃响起之前排队等候打下班卡或签到,否则按早退处理。
(4)上班忘记打卡或签到的,最迟应在次日下班之前向人事行政部门领取补卡或补签到申请单,由所属相关部门主管人员签名确认后交人事行政部门留档。员工每月最多可补签2次,超过2次的不予办理,按旷工或早退处理。
第十八条生产车间的非管理人员享有班中休息的福利,除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其余上班时间视为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班中休息时间为上班两小时后休息15分钟,以铃声为准。
上班时间若因故需要离岗时,应遵从:
(1)凭厂牌在组长(组长不在时在主管处)处申请,同意后换得“离岗证”。对非正常申请的情况组长有权拒绝。
(2)在批准员工离岗的同时,组长应该作好临时接替的安排。
(3)离岗人员必须佩戴离岗证在胸前,未佩戴离岗证而离岗的情况视为擅自离岗。
(4)一次性离岗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并且离岗证仅限于厂区内使用。
(5)遗失离岗证,扣工资20元。
第十九条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企业的作息制度和加班安排。为确保企业作息的统一管理,正常上班期间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生产定额的,不得随意串岗,不得影响其他员工正常工作,不得提前下班,否则按早退处理。加班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由班组长统一安排下班,否则按早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