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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体世纪体育认证室外健身器材产品认证实施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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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1/4(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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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室外健身器材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版本:E)

编制:

批准:

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进行室外健身器材的产品认证。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获证后监督包括:年度监督、驻厂监督、飞行检查等。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申请
3.1.1 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使用功能相近、主要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工艺相同的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单元。

3.1.2 申请文件
组织申请产品认证工作时,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产品认证组织的基本信息表
申请方承诺书
申请产品认证组织所需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方、制造商、生产厂的法律地位证明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获证组织的有效管理体系文件
——企业简介,提供厂区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注明关键、特殊工序)
——申请认证产品清单、照片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主要检测设备清单
——关键零部件/材料供应商、制造商清单
——人员清单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原件
——申请认证产品技术资料(含产品图纸、说明书)
——申请方生产认证产品场所清单(两个或两个以上场所时提供);
——当申请方与生产厂不一致时需提供申请方与生产厂的关系说明(委托生产/加工协议)。需要时,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3.2 型式试验
3.2.1 委托检验
企业申请认证产品的型式试验可以委托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进行,也可以自主委托经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3.2.2 型式试验样品3.2.2.1 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用作型式试验的样品必须为正常批量生产且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由申请方负责按国家标准要求准备并现场安装。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同一认证单元含有多种型号产品委托认证时,应由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需要时,其他型号作差异试验。

3.2.2.2 送样数量
需进行疲劳试验的产品每种样品为2台,其余产品每种样品为1台。

3.2.3 检验标准GB19272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3.2.4 检验项目
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同一单元内的主要检验产品和辅助检验产品。主要检产品检验项目为该产品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的检验项目,辅助产品原则上只进行差异性检验。

主要受力零部件的结构、尺寸、材料、工艺相同,承受载荷大的产品可以覆盖承受载荷小的产品;
承受载荷相同,主要受力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工艺相同,零部件尺寸较小的产品可以覆盖零部件尺寸较大的产品;
承受载荷相同,主要受力零部件的尺寸、材料、工艺相同,结构复杂的产品可以覆盖结构简单的产品;
承受载荷相同,主要受力零部件的结构、尺寸、材料、工艺相同,多运动位的产品可以覆盖较少运动位的产品。

3.2.5 检验方法
室外健身器材产品的型式试验采用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相结合的方式,依据标准规定和/或引用的检验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验。按所有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合格的产品为合格产品。

3.2.6 型式试验的时机和频次
获证产品结构、材料、工艺、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获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最低频次为每隔三年进行一次。

3.3 初始工厂审查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工厂审查期间,生产厂应在生产申请认证的产品。

3.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3.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的工厂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室外健身器材附加的特殊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3.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在生产现场对所有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认证产品的结构、关键工艺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材料供应商和制造商应与申请书一致;
认证产品技术资料与型式试验产品、批量生产的产品保持一致。

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终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3.3.1.3 审查范围
工厂审查的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包括与生产制造室外健身器材有关的质量体系所涉及的部门、人员、设施设备等相关的质量活动。

3.3.2 初始审查时间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数量、产品复杂程度和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

3.3.3 分包
产品设计、产品检验、及制造过程中的前处理及表面喷涂工序、焊接工序不应分包。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 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对申请组织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

3.4.2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3.4.3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按《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9.1条规定执行。

3.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按申请产品的耐久性试验确定,一般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5 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监督、驻厂检查、飞行检查等。

3.5.1 监督的时机和频次
3.5.1.1 年度监督
初次审核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初审(指末次会结束之日)后12个月内进行。两次监督审核周期不超过12个月。

若发生下述情况增加工厂现场检查和产品检验的监督频次:
获证组织的产品质量发生变化;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组织发生了组织机构、生产条件、管理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获证组织的产品出现严重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未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