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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强建筑工程公司水泥产品买卖合同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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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4/12/31(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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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合同编号: SQJY-2014089

水泥产品买卖合同

卖方:唐山市

买方: 天津市晟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
签订日期: 2014年9月 13 日

水 泥 买 卖 合 同

卖方:
买方: 天津市晟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条款,共同严格履行: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包装形式、数量、水泥单价及水泥款结算方式、运费单价、运输方法及运费结算、供货时间、联系人等。

一、产品名称:普通硅酸盐水泥 矿渣硅酸盐水泥
二、规格型号:P.O42.5 P.S.A32.5
三、注册商标: 牌
四、包装形式: 袋装50±1GK
五、水泥数量:暂定 9500吨,以实际交易量为准。

六、水泥单价及水泥款结算方式:
(1)单价:p.o42.5每吨元,P.S.A32.5每吨 元含材料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等直至卸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给买方的全部费用。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有权对以上价格进行协商调整。

七、运输方法及运费结算:
(1)买方须提前24小时电话、短信或书面通知卖方发货的品种及数量,卖方负责办理承运、装卸及其相关的费用,并保证按时按量送到。

八、买方指定联系人:买方在要货和收货时可自已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买方指定联系人:身份证号: 电话: 。

买方指定联系人:身份证号: 电话: 。

第二条验收地点、验收标准、方法及期限:
一、验收地点:
验收地点为买方指定的卸货地点。

二、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
(1)以卖方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买方也可委托卖方到货的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式样(不得收取买方任何费用),签封后保存180天,在180天内买方对水泥有异议时,应将卖方签封的试样送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进行仲裁检验。检验费用由卖方负承担。 180天后未提出异议时视为买方无疑异,此产品为合格产品。

(2)当与卖方出库单出现磅差时,以买方过磅时的重量为准,如卖方有异议可找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复磅,磅费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条质量标准、要求:

一、质量标准:卖方必须按照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组织生产,如有国家及天津市颁布的最新的标准须按最新标准执行,并满足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质量要求:卖方所提供水泥无结块、无杂质,水泥质量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要求,如有国家及天津市颁布的最新的质量要求须按最新质量要求执行,并满足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

三、随车水泥均有出厂检验报告单、出厂合格证、出厂发货单等,买方在收货前应及时检查、索要,并应妥善保管。

第四条付款方式:
结算货款:货物送到买方指定的卸货地点后,由买方指定联系人在卖方提供的随车货物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并由买方开具材料入库单,卖方供货每达到供货满一个月,买方就给卖方结算当月80%货款,卖方继续供货;剩余的20%货款买方应在工程竣工后结清剩余货款,供货每个月对一次帐,对帐后 7日内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如买方逾期不对帐,卖方可依买方材料入库单数量货款金额或满7日后向买方索要货款。如买方逾期不付款,卖方可停止向买方供货。

第五条 其它约定:为了规范市场和承运单位的行为,更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利益,买卖双方每月对水泥品种、发货数量、收货数量及使用数量进行核实。如买方不按时对帐,水泥发货数量、单价、货款及相应款项以卖方出具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一)质量违约责任:
卖方所提供水泥的规格、型号必须保证与合同标注的一致性,不得有受潮结块,混入杂物等质量缺陷存在。如买方在水泥运达交货地点30天内,发现水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之标准,买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水泥。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检验标准以第三方(国家水泥检验仲裁机构)检验结论为依据,如经检验确认水泥存在质量问题,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买方所有损失;如与质量无关,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供货违约责任:
卖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供货。如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卖方无法及时供货时,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延期。但非此原因造成买方不能按时送到水泥,卖方承担所有责任和引起的所有损失,买方并以该项目之前进货总额的千分之三予以处罚。

二、买方违约责任:
(一)买方质量违约责任:
买方在水泥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应将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分开存放,避免受潮和混入杂物,以免影响水泥的品质指标。由于买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水泥使用要求及施工要求使用水泥而造成工程质量问,属买方过错,责任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无关。

第八条责任免除: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卖双方互不付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九条解决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包括质量纠纷)双方均应诉至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协议的修改和补充、终止。

一、本合同签订后,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修改或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一年有效,如买卖双方在一年后继续履行,视为自动续约。

三、在履行合同中,因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双方应严守有关商业秘密(单价、数量等),如因泄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受害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