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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洋船务代理公司商务管理制度汇编(45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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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海南泛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商务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一、海南泛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
二、海南泛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操作细则4
三、海南泛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办法14
四、海南泛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合同范本16
范本一、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合同16
范本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订舱合同22
范本三、集装箱货物陆路运输协议28
五、海南泛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30
六、海南泛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箱管费收管理办法32
七、南泛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保险理赔管理办法35
八、海南泛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商务保密规定43

海南泛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泛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的管理,预防合同纠纷、降低经营风险,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以提高公司整体的管理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管理的范围是指海南泛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以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合同,是指总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在经营范围内或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业务合同、协议、文本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单航次委托书不在本管理办法的管辖范围内,但可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第四条上述合同所遵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分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际经济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

第五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公司主管部门为财商部,对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总公司主管部门及公司下属各单位分别对公司签订的合同和下属各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下属分公司在获得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可对外签订合同。总公司的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有权签约人等重要事项。总公司下属子公司有权独立对外签订合同。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总公司主管部门为财商部(由于总公司目前组织架构正在完善,财务、商务部门暂没设立,凡涉及财务、商务共同完成的工作,暂行规定中以财商部代替,以下同此),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督促总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 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 负责对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审核,归档工作,以及对下属各单位所签订合同的监督管理。

(四) 负责对保管的合同定期进行整理,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进行动态跟踪。

(五) 就合同执行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及时给相关业务部门及总公司下属各单位提出建议。

(六) 根据公司不同的业务制定相应的合同范本格式,供总公司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各下属单位参考。

第八条下属各单位财商部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管理全部内容负责。下属公司应设置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具体承担各单位的专项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各单位合同管理档案,制作本单位签约合同的管理台帐。台帐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名称、签约方资信、合同期限以及变更情况等。各单位合同管理员名单应送达总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财商部。

第九条合同管理员需做好日常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管理台帐、合同报批表登记、合同履行情况、纠纷处理记录及合同章使用情况等。总公司主管部门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第三章 合同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语义清晰,要有明确的费用结算条款和必要的防范风险的条款,尤其要明确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前,应当查明对方经营、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并要求对方出具营业执照,分公司签订合同时要出具其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若对方签字者为非法定代表人且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则必须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印章;若对方为个体业者无营业执照时,原则上不与其签订合同,采用付款买单方式,若从业务角度考虑一定要签订合同时,则要求其出示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并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合同以传真的方式签订的,应注明传真签字生效字样;合同签订后,须更改时(例如更改送货门点等),更改单应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总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合同签订后,正本分别由本公司财商部和各单位合同管理员保管。下属各单位签订以半月或月结算应收性质的合同需要总公司审批,其他性质的合同需要向总公司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应全面履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或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妥善处理善后事宜;遇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履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同时务必积极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针对总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签订的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总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定期将每月箱量、利润、应收账款等回收情况,于次月10日前提供财商部和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员,财商部根据各项数据综合考评合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合同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归档,并于次年一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