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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生产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求,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能胜任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开展管理工作,从安全角度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单位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使之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单位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制度,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由相关部门交司法机关论处。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逐级明确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各岗位职工在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负的具体责任,并制订保证责任履行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单位在明确职工岗位职责的同时,也必须明确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并以签订责任书、协议书等形式下达给职工,同时要制定考核与奖罚规定,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可与其他安全组织合并建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提出每年工作重点,确定工作目标;
(三)审议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改造资金、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单位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落实;
(五)研究决定涉及单位全局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七)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八)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一岗双责”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定期研究单位安全生产问题;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主管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门(兼)管理人员,领导单位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三)组织研究制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安排,检查督促计划与工作安排的落实与实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导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各有关方面制定整改计划,落实人员、时间、措施、资金进行整改,并组织检查验收;
(五)监督检查落实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工作落实;
(六)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七)组织领导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指导完善整改措施,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相关报告。
第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中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主持制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具体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具体组织整改,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安排部署本部门业务工作时,将安全生产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时提出要求;
(五)掌握本部门各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要求,检查督促“一岗双责”在本部门的落实。
第十七条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全面负责本班(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根据工作任务、工作环境和人员思想状况,具体布置安全工作,提示应注意的安全问题,落实具体安全措施;
(三)随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必要时终止作业,先行解决安全问题,发现本班(组)范围之外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对班(组)职工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督促“一岗双责”安全责任制的具体落实;
(五)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做好事故详细记录,积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职工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做到安全生产;
(二)对工作环境、设备安全状况和安全设施器材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三)严格执行“一岗双责”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四)对本单位、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各类从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对有关人员分类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按人员层次分级负责:
(一)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组(股)长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单位(厂)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8学时;
(二)单位在岗职工和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单位(厂)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8学时;
(三)新职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不少于24学时;
(四)换岗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不少于4学时;
(五)公司领导和机关各部室安全生产教育由
(五)因各种原因离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不少于4学时;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