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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威宁谢公司专用条件(48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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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2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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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S0 专用条件

以下各合同专用条件应与根据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发布之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之通用条件的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件’)互相参照解释。

假如专用条件与通用条件有所抵触,应以专用条件为准。此外,若在合同文件内任何部分,有以合同条件编号引用某条款时,被引用之条款内容如已经在专用条件中作出修改,被引用之条款应是指已修改之相应专用条款内容。

若采用1999年第1版后之其他较新版本,则需核对较新版本与1999年第1版之不同之处,并与D/DD/AD商讨是否已被修改之通用条件的有关专用条件亦需作出相应修改或増加专用条款。

S1 一般规定

S1.1 定义

第1.1款应作以下修改:

(i) 删除通用条件内之第1.1.1.1,1.1.1.5, 1.1.1.7,1.1.1.10,1.1.2.4及1.1.2.9款内容,并以下列之条款取代。此外,并加插下列条款1.1.2.11,1.1.2.12,1.1.2.13,1.1.2.14,1.1.2.15及1.1.2.16于第1.1.2.10款后。

1.1.1.1 ‘合同’ 系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它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份之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录等所有合同文件。

1.1.1.5 ‘规范’ 系指招标文件中所引用的规范,包括本合同文件中的工程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S1 一般规定(续上)

S1.1 定义(续上)

(i) (续上)

1.1.1.7 ‘工程量表’ 或 ‘工程量清单’ 系指合同中名为工程量清单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价格,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有关投标价的前述文件。

1.1.1.10 ‘专用条件’ 系指本专用条件。

1.1.2.4 ‘工程师’ 系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为实施合同担任合同中工程师的单位/的人员,即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或有时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替换] 的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单位。

1.1.2.9 ‘联合设计单位’ 系指 # 与#。联合设计单位将为工程进行设计工作。

如设计单位为一独立单位,则删除 ‘联合设计单位’ 之定义,而采用下列之设计单位定义。

‘设计单位’ 系指 #。设计单位将为工程进行设计工作。

1.1.2.11 ‘监理工程师’ 系指#。监理工程师将为工程的施工及其质量进行监督及检查工作及将联同估算师进行月付款估算、计量、变更估算及结算工作。

1.1.2.12 ‘估算师’ 系指威宁谢中国有限公司。估算师将联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月付款估算、计量、变更估算及结算工作。

# 填入适当名称
* 按一般惯例,国内的监理工程师应是执行合同中工程师职务之人员,惟一般外资雇主都倾向于采用国外设计单位(如有),执行有关工程师工作。故应与雇主商讨及确定由谁来执行工程师之工作,并删除不适用之单位。

S1 一般规定(续上)

S1.1 定义(续上)

(i) (续上)

1.1.2.13 ‘机电工程师’ 系指#。机电工程师将联同设计单位进行机电设计工作。

1.1.2.14 ‘结构工程师’ 系指#。结构工程师将联同设计单位进行结构设计工作。

1.1.2.15 指定的分包商系指第5.1款中提及的由雇主指定、选定或批准的但由承包商与其签订合同的分包人或供应商。

1.1.2.16 ‘其他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规范有关条件提及的雇主直接雇用的,从事承包商的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程/工作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ii) 删除通用条件内之第1.1.3.1,1.1.3.4,1.1.4.1及1.1.5.4款内容,并以下列之条款取代:

1.1.3.1 ‘基准日期’ 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

1.1.3.4 ‘竣工试验’/ ‘竣工验收’ 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本合同第9条的要求进行的验收工作。

1.1.4.1 ‘中标合同金额’/‘合同金额’ 系指在中标函中所订明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金额(不包括按合同条件所调整的金额)。

1.1.5.4 ‘永久工程’ 系指按照合同规定要由承包商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其中指定的分包商工程亦应被视为属于承包商实施的工程一部份。

# 填入适当名称

S1 一般规定(续上)

S1.2 文件优先次序

删除第1.5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

1.5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异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承包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就此向承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函/中标通知书
(3) 与合同有关之往来函件,其解释顺序应以较后签发之函件为优先
(4) 投标函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份
(5) 合同专用条件
(6) 合同通用条件
(7) 图纸
(8) 工程规范
(9) 工程量清单
(10) 投标须知及其附录

进一步规定如下:

(a)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议标期间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b)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份。

S1 一般规定(续上)

S1.3 合同协议书

删除第1.6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

1.6 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30天内或双方协定的日期内(如有)签订合同协议书。为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相关费用(如有),应按国家规定由雇主或承包商承担。若没有规定,则应由雇主及承包商平均承担。

S1.4 权益转让

删除第1.7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1.7.1 除非得到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在1.7.2条所提及之转让除外)。

1.7.2 任何一方均可以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予银行或金融机构,用以作为受款人为本工程融资之担保。

S1.5 延误的图纸或指示

在第1.9款第一段后增加入下列段句:

如果承包商未能及时向工程师发出上述通知,则承包商无权获得本条款规定的工期延长,费用或利润的增加。工程师在收到通知后:

(a) 应在承包商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向承包商发放所需之图纸或指示;或

(b) 若认为承包商无需该等图纸或指示仍可以继续工作,或认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或指示的时间并不合理时,则应通知承包商将不会发放该等图纸或指示或将会发放图纸或指示的日期,并提供理由,则本通用条件第1.9款第二段、第三段的约定不适用。

S1.6 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第1.10款应作以下修改:

(i) 于(b)目第二行内的 “工程” 二字后加入 “及发展项目的市场租售推广”。

S1 一般规定(续上)

S1.7 保密事项

在第1.12款末段后增加下列段句。

未得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在任何贸易洽谈、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本合同任何内容及细节。

S1.8 遵守法律

第1.13款应改编为1.13.1款及1.13(a)款应删除,并增加下列条款:

1.13.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项目所在之地方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项目所在之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1.13.3 承包商须承担为此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必须缴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税项及规费。此等税项及规费应已包括于合同金额内,并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各项:-

占路费;
企业所得税;
外地进当地之施工管理费;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
进口施工机械之保证金;
进口设备/材料之关税;
工程验检费;
报关之申请费、港口费、商检费、卫检费、靠港费及其它费用;
合同印花税(承包商须负责自身部份);
政府机构所收取的各种政府收费及基金如渣土消纳、马路代扫、污水排放等收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建安工程所需之许可证领取费用;
国家及地方市政府现行法律所规定其它一切税收及费用;
其他未在上述提及而但国家或地方市政府因承包商承造本工程向承包商所征收之税费、许可证费、验检费及规费;
执行总承包工程所需之许可证领取费用及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S1 一般规定(续上)

S1.8 遵守法律(续上)

1.13.3 (续上)

一切进口项目之关税及清关费用及其它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所征收费用及税费都须由承包商承担并已包括在其合同金额内。一切进口物料之清关及报关手续均须由承包商代雇主办理,承包商须在进口项目(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国内合法供应商采购之进口物料)运到工地后7天内提交已缴付关税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采购之证明,如承包商未能在上述时间提交有关文件,雇主有权按政府之法定关税率在工程款内暂扣上述税款,直到承包商能提交有关证明已缴付税费之文件。

一切由雇主为承包商代扣代缴之政府收费及税项(如有),承包商都须归还给雇主或由雇主在应付给承包商之款项中扣除。

惟为免混淆特此澄清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主管部门为竣工验收所收取之质检费将由雇主负责。

1.13.4 承包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机械设备进出口和雇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令、规定和手续。

承包商须在订购及调动进口项目前最少三十天书面通知雇主有关购置或调动的项目,包括项目的简介、大约数量、使用证明及配置及一切所需的付运文件等。

承包商同意负责及承担一切有关进口项目之清关及进关安排及就上述事项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地方当局有关部门所需的一切开支及时间。

假如承包商没有符合进口程序,承包商须承担一切所需的进口罚款及额外费用。同时承包商亦须为用于临时工程、零件、设备及工具的进口材料或其它并非直接用于永久工程用品及消费品支付关税。

承包商须在进口货物付运后,立即将发票、装箱单、运单、产品说明书、图纸等一切报关所需资料传真至雇主,并须在物料及设备运到中国最少21天前向雇主及有关部门提交一切所需的海运文件,以确保货物运达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