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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人寿超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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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19(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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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第2页2007年9月 10.4 地址变更 10.5 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 周岁 11.2 法定身份证明 11.3 生存金累积利率 11.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11.5 恐怖主义行为 11.6 红利累积利率 11.7 索赔申请人 11.8 不可抗力 11.9 利息 11.10 借款利率 11.11 手续费 《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第3页2007年9月 海康海康海康海康「「「「超满意超满意超满意超满意」」」」两全两全两全两全保险保险保险保险((((分红型分红型分红型分红型))))条款条款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 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 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 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七十周岁周岁周岁周岁。 1.3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合同生效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 发保险单后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除另有约定外,本合 同自保险单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 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犹豫期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 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 起送达或邮寄至本公司。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件的寄出邮戳当日零时 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基本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第4页2007年9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 合同约定终止日零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2.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身故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金保险金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返还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10% 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3.2 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于生存金受益人。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 日生存,我们将按照2.3.3支付满期保险金,不再支付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金受益人选择以累积生息方式将“生存保险金”存放于本公司,则我 们每年按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生存金累积利率生存金累积利率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生存金受益人也可 选择随时领取。 2.3.3 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 付“满期保险金”予生存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满期金领取方式满期金领取方式满期金领取方式满期金领取方式 本合同满期时,生存金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满期保险金”,或与我们另行 书面约定后,选择下列领取方式中的一种领取年金: 1. 十年期固定年金; 2. 二十年期固定年金; 3. 终身年金;(转换年金时,生存金受益人的年龄需不小于50周岁周岁周岁周岁) 上述领取方式的具体事宜按开始领取时我们与生存金受益人的书面约定执 行。 2.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并按解除合同处理: 1. 您、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2. 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拒捕行为; 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恐怖主义行为恐怖主义行为恐怖主义行为; 《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第5页2007年9月 6.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 迟者为准)自杀。 3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保单红利保单红利的确定的确定的确定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 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保单红利的领取保单红利的领取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红利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红利累积利率红利累积利率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 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 放于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3. 抵缴保险费:红利用于抵缴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则按公司确定的红利红利红利红利 累积利率累积利率累积利率累积利率生息,直至下一缴费日。缴费期满后,若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 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缴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 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3.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若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每一保单周年日发放,领取人为您本人。 4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受益人受益人受益人 4.1.1 身身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保险金受益人故保险金受益人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于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 益份额;若您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按照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权。 您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或受 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的,被保险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将作 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第6页2007年9月 4.1.2 生存金受益人生存金受益人生存金受益人生存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1.3 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经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 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生存金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上述变更经我们记录并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我们对于上述受益人指定和变更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不负任何责任。 4.2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保险事故保险事故通知通知通知通知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人索赔申请人索赔申请人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由于通知迟延导致我们勘查、检验等费用的增加,增 加部分应由索赔申请人索赔申请人索赔申请人索赔申请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4.3.1 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申请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申请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申请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生存金受 益人可于约定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填写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 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生存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有效身份证件; 3. 我们所认可的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其他材料。 4.3.2 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申请人索赔申请人索赔申请人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丧葬证明; 3. 索赔申请人索赔申请人索赔申请人索赔申请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有效身份证件; 4. 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或我们认可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5.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