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是指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要约是特定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的发出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即为可以被外界所客观认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要约是向相对人所发出的。所谓相对人,是指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相对人可分为特定的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特定的相对人,包括具体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但不一定只限于一人。如果要约人欲出售一批商品,可向若干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甚至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家橱窗的标价商品。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一、要约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3、要约必须包含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的有效成立,必须要在其中体现出要约人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如果不具有要约人主动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愿,不应视为要约。
4、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要约之中,对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必须确定,否则被要约人就没有作出承诺的依据。这一要件也是要约区别于要约邀请的主要之点,因为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的全部条件。至于要约中包含怎样的内容才算构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一般这要根据要约的性质而定,同时要考虑交易习惯。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均采取了宽松的态度。
5、要约中需包含要约人表明一经承诺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这也就是说,在要约中,要约人表示,如果要约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并且,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要约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其要约内容。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案例分析1
被告(某企业)因建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A水泥厂,B水泥厂,及原告C水泥厂发出电话告知,称:“我企业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电话告知,我企业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电话告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电话,在电话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C水泥厂在发出电话告知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去被告之前,被告得知B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B水泥厂电话告知,称:“我企业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吨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企业承担”。在告后第二天上午,B水泥厂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B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之行为构成违约。理由是被告向原告发出的电话告知中,称“我企业愿派人前往购买”。实际上已表示,只要原告有货,它就将购买。这是对原告发出的购买水泥的要约,而原告发出水泥,实际上是以行为所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之行为未构成违约。理由是被告向原告发出的电话告知并非是一种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而原告送货,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据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约承诺,如被告拒绝收货,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区分,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故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要约的内容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别。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