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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doc 33).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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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1997年1月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会字(1997)3号文发布*
*此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各城市合作银行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给我们。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城市合作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各项会计事务应遵守制度。
    第三条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完整、及时地对全行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以及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向投资人、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在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实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六条 结算、信贷、储蓄、财务和外汇等业务,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在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八条 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客观反映各项业务,如实编制会计报表;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帐簿,不准在制度规定之外另设会计帐册。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凭证的传递、款项的划转不得积压和延误,所有帐务必须当日结平。
    第十条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地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十二条 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五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逗点计数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六条 外汇业务的核算实行分帐制,以原币记帐,以其主币单位为记帐单位,个位以下视辅币进位而定。
    第十七条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符号从国际惯例。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必须换人复核,实行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账。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必须全部相符。
    第十九条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支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借后记贷,先记帐后签回单;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条 城市合作银行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也可根据业务核算与内部管理
的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表外科目和备忘科目。
    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
目代号。
    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业务和承诺事项。
    备忘科目核算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需要在表外进行控制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应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或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也称传票)一般采用单式凭证,如有特殊需要,也可采用复式凭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指现金收人传票、现金付出传票、转账借方传票、转账贷方传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表外(备忘)科目收入传票、表外(备忘)科目付出传票。
    特定凭证是指根据某项经济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填制会计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  年、月、日;
    收付款人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
    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
    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客户签章;
    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
    以特定凭证作为记账凭证时,除填明签发凭证日期外,还需注明记账日期。
    受理会计凭证应接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凭证的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店内,先急后缀,除特殊规定外,一律由内部人员传递。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应按日清分,及时装订。装订的顺序以科目排列先后次序为准,科目下按现付、现收、转账借方、转账贷方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传票的前面。
第六章  会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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