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行时间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建设部11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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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的(1)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四、施行范围(2)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五、基本要求(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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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级行政主管部门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七、办法明确禁止的五项行为(5)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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