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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个险金账户豪华捆绑鑫尊双喜核保规则25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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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险规则 核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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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9/25(发布于山东)

类型:金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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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金账户豪华捆绑鑫尊、双喜核保规则
国寿福禄鑫尊、国寿福禄双喜两款产品捆绑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主要内容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介绍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配套实务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核保规则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核保规则
不计风险型险种核保的补充说明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投保年龄:28天-80岁
保险期间:至本合同终止
保费及初始费用:
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不收取初始费用
追加的保险费:要收取初始费用(5%)
个人账户价值:
保费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个人账户价值
每月结息,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不能部分领取
需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用(见表)
领取后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领取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现金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见表)后的余额
具体以条款和实务为准
具体保险责任以条款为准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年金(可选)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具体保险责任以条款为准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借款
生效满1年,且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申请借款
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90%
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和利息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具体保险责任以条款为准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个人账户不予结算利息。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具体保险责任以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