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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尊悦人生定期寿险条款费率表(2个文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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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9/24(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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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附件1-3 民生尊悦人生定期寿险费率表.xls
附件1-2 民生尊悦人生定期寿险条款.doc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尊悦人生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见8.2)身故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3);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6)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8.7)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