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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经营区域范围:
仅限 山东省内的建设工程招标、邀标施工项目,如有跨区域经营,乙方必须提前与甲方联系协调后,方可经营。
二、承包形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双方约定:
1、分公司经营年限:为 五年(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8年 3 月 31 日终止),开办分公司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含农民工保证金)。
2、乙方上缴甲方保底管理费0.4%
3、税金缴纳要求:建筑营业税等税费由工程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回企业所在地缴纳,总公司负责开具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的企业外出经营证明。乙方必须提供70%的成本发票给甲方立账。
4、乙方经营的分公司税务登记条件:必须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备案。
5、乙方应缴纳人民币 (注:由农民工保证金转为生产安全保证金) 元给总公司作为分公司承包经营期间的经营、质量、安全生产保证金。在经营期内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造成总公司声誉(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动态网管理人员扣分达30分以上及不良记录)及经济处罚,总公司应在经营期满(乙方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账户账本等相关证件变更或注销完毕)后无息退还该经营、质量、安全保证金。
6、分公司必须履行总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及总公司规定的《单位工程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附范本)。
7、分公司严禁承揽“三无”工程项目及拆除工程项目。
8、在 分公司区域 内乙方不参加投标的工程项目,甲方有权参加投标,所中标的工程与乙方无关。
9、区域内外中标承揽的各项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十五日内必须及时上报一套完整的施工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给总公司备案。如有隐瞒不报的,经甲方查实,乙方应补交该项目总造价的5%管理费给甲方。
10、甲方公司派专人专管总公司、分公司印章,配合乙方缴纳税费及分公司财务往来工作,其工资为 3000元/月,由乙方负责支付并提供住宿。
11、分公司所有技术管理人员及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五大员)由分公司自行配备,一切费用由分公司自行承担。
12、分公司承揽的工程,在竣工后30日内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内业资料、竣工图、结算书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上报总公司备案。
13、注册山东分公司法人代表暂时由公司委托陈雪玲担任,待林宜达取得资格证书时进行变更。
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