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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带头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指示、指令,抓好安全教育学习,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第2条制定企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贯彻执行,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要亲自批阅和签发,大型的安全活动要亲自布置和参加。
第3条按时组织召开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参与重大安全隐患研究处理,对矿井的长远规划、企业奖惩、安全生产动态要不断进行分析确定。
第4条负责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组成,并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群防防治制度,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5条审核安全措施计划及培训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按时到位,逐步改善工人的劳动环境,装备先进的安全设施,努力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
第6条抓好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部学知识和业务技术素质,监督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负责组织指挥矿井重大事故的抢救、分析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8条负责制定年度安技措工程计划,按规定对安技措资金提取并制定年度投资计划,保证安措费及安全费用的及时提取,做到专款专用。
第9条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监督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0条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11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稳定职工队伍,确保安全生产。
第12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查体。
第13条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超通风能力等违规组织安排生产。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人员指挥抢救,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董事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
第16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