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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准在电线杆、行道、树、栏杆上晒挂物品。
3、不准在厂内损坏花草、树木或践踏草坪,不准向绿化带、花坛、草坪扔弃废物或倾倒垃圾、废渣。
4、不准随地吐痰、便溺。
5、不准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6、不准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乱扔杂物等。
7、不准在道路,体育场地,隙地等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树叶。
8、不准在道路上或公共场地冲洗车辆。
9、不准在马路上冲洗石料,在施工现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物和建筑材料。
10、为美化、净化厂山,改善厂容厂貌,促进环境卫生,保持厂区道路、河道、公厕等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卫生。
环境监督制度
1、环境监督办公室监督检查采取日检查,月评比的办法。对各段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每次查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有相应的罚款。罚款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兑现,并根据检查登记作为年度评选先进依据。
2、督检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徇私舞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督检人员检查清扫工人是否坚持岗位,是否按时上下班,是否穿工作服以及保洁情况。
4、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1、所有废弃物中,可以分为三类:
a、危险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按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确认;
b、可回收废弃物,如纸张、旧书刊、旧报纸等;
c、一般性废弃物(包括不可回收的和生活垃圾)。
2、各车间负责本车间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处置。按废弃物的类别投入指定的垃圾箱(桶)或对应场地。
3、项目部负责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中的废弃物的管理处置。应在施工协议中明确处置的责任方和处置方式。
4、禁止乱投乱放。放置无害废弃物的指定收集箱,严禁放有害废弃物。
5、固体废弃物贮存场所应有防扬散、流失、渗漏等措施。
6、固体废弃物运输中应确保不扬撒、不混放、不泄漏,一旦发生泄漏或扬撒现象应立即处理。
7、对不可回收利用的危险固体废弃物,如有毒有害的废弃化学药品、废油墨盒等由各部门收集,由有环保资源质证明的相关方处理。
环境监督考核制度
第一条:凡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一定的精神与物质奖励。
1、积极治理“三废”综合利用资源作出突出成绩者,给予100元奖励。
2、在避免重大污染事故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500元奖励。
3、积极植树、在绿化、净化、美化环境中有显著成绩者,给予100元奖励。
4、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治理污染源和减轻污染物排放浓度贡献较大者,给予300元奖励。
第二条:凡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损害环境行为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一定的处罚。
1、在环保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时,采用刁难、推诿等不正当手段者,给予200元罚款,并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
2、不认真执行“三同时”原则及购买不合格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者,给予1000元罚款。
环境管理档案制度
第一条归档范围:
监测报告(报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环保设施管理台帐、各类证书及批复、各类协议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二条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存放。
第三条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借阅的档案必须保护好、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印,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印,阅读后应完整、按时归还借阅处。
第四条档案的销毁:
1、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无权随意销毁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档案,按程序由部门领导批准方可销毁。
第五条 凡接触过保密文件(不论销毁与否)的人员都需对此文件保密。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环保设施是指为了防治,废水、废汽、废渣和其它污染物的污染和破坏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的设施,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⒈环保工作领导组作为环保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环保设施的监督、检测、考核。
⒉负责对环保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对重点环保设施每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我厂考核项目中进行奖罚。
⒋设备科作为环保设施的设备管理部门,要将环保设施和生产装置同等对待,纳入正常的设备管理中。
⒌环保设施的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
⒍环保设施的泄漏率要符合无泄漏工厂标准。
⒎安全生产科要把环保设施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统一调度指挥。
⒏环保设施的运转率必须达到95%以上。
⒐拥有环保设施的车间是防治设施直接管理部门。
⒑环保设施与生产装置同时运行、同时保养、同时检修。
⒒环保设施要有健全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岗位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操作,严格按照操作法进行操作控制,做好岗位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⒓在工艺改进、设备改造中,必须保证原有防治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
⒔在环保设施停车情况下,生产装置应采取相关应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⒕环保设施应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⒖须暂时停运、或拆除、闲置、改造、更新的环保设施,应事先书面报告环保工作领导组由厂生产环保处办理有关申报表上报,待批准后方可对环保设施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