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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劳动管理
第一章劳动用工
一、招工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第一联名册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二、退工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用人单位与全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第一联证明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三、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有关事项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3]28
号
《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用人单位使用持有《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劳动者,除办妥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外,还应在其持有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或退工日期记载,并盖单。《劳动力登记表》内的招工或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
●《劳动力登记表》内的招工或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的(指标准劳动关系),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用人单位调集、转移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应持“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第二联)或“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第二联),到受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联系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调集、转移等事宜。
●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内退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聘用退休人员或使用持有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A类)人员,以及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形式使用的劳动者,均应按规定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型公司输出的劳动者,由劳动型公司负责办理劳动者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输入单位不必重复办理。
●用人单位也可向职业介绍所申请,直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址:WWW.12333sh.gov)办理劳动者的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四、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缴费单位就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