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经营 > 保险综合 > 某年某人寿保险中心筹备新增人员奖励方案DOC

某年某人寿保险中心筹备新增人员奖励方案DOC

资料大小:11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7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8/7/30(发布于浙江)
阅读:3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某年某人寿保险中心筹备新增人员奖励方案DOC”第1页图片 图片预览结束,如需查阅完整内容,请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中心支公司筹备新增人员奖励方案
(确定稿)
为了配合新筹团队前期的工作顺利进行,考虑到寿险行业的特殊性,针对新筹业务员在筹备阶段享受一定的待遇。具体内容如下:
活动时间:2013年1月21日-3月31日
第一个阶段:1月21日—1月30日
第二个阶段:2月1日-2月11日
第三个阶段:2月19日-3月2日
第四个阶段:3月3日-3月13日
产品学习阶段:从2013年3月15日开始。

定级日:2013年3月25日(暂定)
活动对象:所有参与新筹的人员(不含筹备主任)
活动目标:600人力
活动口号:速跑建队伍 人力占市场
创业在XX 相约定成功
活动内容:
新增业务人员待遇为:
学习津贴+增员奖励+开业转正奖+物质奖+基本法利益
(一)、学习津贴:
1、在2013年1月30日前办理完整入司手续且参加培训的人员,则根据出勤享受20元/人·天的学习津贴,享受的时间为2013年2月4日到2013年3月31日止,全勤共42天(春节7天假期除外);
2、在2013年2月1日-2月11日期间办理完整入司手续且参加培训的人员,则根据出勤享受15元/人·天的学习津贴,享受的时间为2013年2月24日到2013年3月31日止(全勤共31天);
3、在2013年2月19日-3月2日期间办理完整入司手续且参加培训的人员,则根据出勤享受15元/人·天的学习津贴,享受的时间为2013年3月6日到2013年3月31日止(全勤共22天);
4、在2013年3月3日-3月13日期间办理完整入司手续且参加培训的人员,则根据出勤享受12元/人·天的学习津贴,享受的时间为2013年3月17日到2013年3月31日止(全勤共13天);
特别说明:1、新增人员在办理完入司手续的次日开始,到参加培训前若100%出勤,则按10元/人天计发。参训结束后则按学习津贴的要求计发。

2、新增人员均以每阶段出勤天数为准来计算学习津贴,一个阶段计发一次。

3、学习津贴要求本人每阶段100%出勤才发放;否则本阶段不发放.
(二)、增员奖励
1、在1月21日-3月15日期间,直接新增业务员且参加培训,则奖励推荐人100元/人,多增多奖;
2、在3月20日前被增人持证,则奖励推荐人50元/人;
特别说明:增员奖要求推荐人和所增新人每阶段都100%出勤,此奖才全额发放给推荐人;否则不发放.
(三)、开业转正奖
新人若在开业当月顺利达成转正条件,则奖励司服一套;
(四)、物质奖
1、新筹业务员参训即免费配发公司专业展业包一个+司徽+全套公司资料
2、在3月20日前,若第一次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者,则可以免费再考一次;
3、免费参加公司的各种培训学习;
4、若在筹备期结束后,开业当月享受公司一切业务方案。

(五)、基本法利益
初年度佣金(26%—32%)+责任津贴(6个月,400元—1200元)+增员奖(12个月FYC8%)+英才奖
详情见07版《基本法》第26页-27页内容
四、注意事项
1、以上新增人员是指填写完整入司手续(包括入司登记表、担保书、健康声明书)、交纳100元单证押金、200元培训费、100元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费、按时参加新人岗前培训班、参加本营业区早会、经人管室核实资料后且在开业时上岗的人力。

2、所有人力在3月20日前只需交一次报名费用,可参加两次代理人考试。

3、新增人员在办理完入司手续的次日开始到参加培训前正常出勤,则按10元/人天计发津贴;参训结束后则按学习津贴的要求计发。

4、所辖业务人员(含主任本人)必须在开业前考取代理人资格证书,否则将不予上工号,后期所有待遇不再予以享受。

5、在两年内服务于三家保险公司及以上的人员,不予录用。

6、以上上岗人力是指开业当月标保≥1000元,实动人力是指当月标保≥2000元的人力;绩有优人力是指当月标保≥5000元的人力;实动人次是指方案期间每月实动人力之和;
7、新增人员在开业时上号录入系统,直接进入考核,开始享受《基本法》确定的利益。

8、筹备团队在筹备期间所有职级不享受公司的其他增员奖励方案。

9、筹备阶段学习津贴和增员奖,按本阶段结束后下阶段结束前核准。在开业当月过完犹豫期后发放;《基本法》工资于次月25 日发放。所有收入均合并纳税。

9、所有数据的统计口径均以承保回单为准且必须捆绑意外卡单。

10、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XX保险XX中心支公司新筹项目组。

甲方: 乙方:
2013年 月日 2013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