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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本级)、各二级单位和机关各部室。
3术语与定义
本规定中安全设施的概念是广义的,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配备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和器械、装置等。
消防设施是指能够使人员免受火灾事故的伤害,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和防止火灾事故蔓延等的所有设施。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管理职责
4.1.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等均由公司机动设备部负责组织管理。
4.1.2凡生产区域中有可燃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火灾检测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及防静电、防雷设施等,均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督促各专业部门加强管理和维护。
4.1.3公司所属机动部和安全环保部按上述职责分工,负责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
4.2设施分类
a)检测设施:包括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及超限报警装置等;
b)泄压设施: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易熔塞、放空管等;
c)防止火灾蔓延设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火墙、防爆墙、隔断墙、蒸汽幕、水幕等;
d)紧急处理设施:包括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分流、紧急排放、紧急冷却、紧急通入惰性气体、紧急加入反应抑制剂、仪表联锁等装置;
e)组份控制设施:包括气体、液体物料组份控制装置、反应原料配比控制装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掺入惰性气体等装置;
f)防护设施:包括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装置、限速装置、电器过载保护装置、防静电装置、防雷装置、防噪声装置、防暑降温装置、通风除尘排毒装置以及防辐射装置、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装置、防护装备等;
g)灭火设施:包括自动水喷淋装置、墙壁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半固定、固定式水灭火装置、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化学灭火装置、水枪、高压水炮装置等。
4.3管理与使用
4.3.1各类安全、消防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4.3.2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消防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4.3.3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运,发生故障,主管部门应立刻组织检修,使其恢复正常。
4.4安装与拆除
4.4.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配备安全、消防设施。
4.4.2新设计或经过改造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经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4.4.3选用新型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经安全及主管部门同意,通过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4.4.4安全、消防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4.4.5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拆除或报废安全、消防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安全及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准拆除或报废。
4.5维修和校验
4.5.1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对安全、消防设施校验(检验)与维修保养。
4.5.2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均要建立档案,随同主机纳入设备升级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有关规程进行维修、校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校验(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4.5.3破坏性、消耗性安全、消防设施(如爆破片等)动作后,要及时安装、补充使其恢复正常状态。
4.5.4安全、消防设施,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4.5.5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单位必须将安全、消防设施作相应调整,并经安全环保部门审定认可。
4.6评价检查标准
4.6.1检测设施
4.6.1.1压力表、真空计、温度计
a)应根据被测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及工作条件正确选型;
b)精度等级满足要求;
c)量程满足工艺要求,日常检查无超程、无不回零;
d)仪表指示正确无误,误差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e)安装正确,便于观察;
f)有定期校验记录、铅封完好;
g)导压管、阀门、接头、表壳体密封良好,无泄漏;
h)必须设置上下警界线(可移动的玻璃罩,警界线必须贴在表盘上)。
4.6.1.2液位计
a)安装位置正确、便于观察;
b)液位显示清晰,无假液位;
c)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限位的明显标志;
d)液位计无泄漏;
e)易破损或损坏后可能伤人的,应有防护装置,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