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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内部交易
价格结算方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宗旨根据公司资源战略整合总体解决方案的精神,为了顺利推进事业部制内部市场机制的运行,有效控制内部交易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主要交易主体,包括公司本部与各产品事业部、制造事业部之间的结算方式,而公用事业部、采购事业部的内部服务价格结算方式另行制订。
第三条原则公司实行“分灶吃饭”的内部结算与核算管理方式,即以市场销售收入为基数、各事业部与公司本部按一定比例进行切割,具体比例根据不同产品的利润空间和公司发展战略进行平衡确定。
第四条结算公司按以下比例进行切割,各交易主体以此确定相应的内部收入。
产品事业部 制造事业部 公司本部
三轮车 5% 91% 4%
叉车 7% 88% 5%
装载机 10% 85% 5%
配件 5% 89% 6%
第五条支配各事业部统一开设公司内部资金帐户,费用开支、内部结算统一由财金资源部进行管理控制。
第六条执行各产品事业部与制造事业部之间的内部交易一般按以上原则确定结算价格,内部交易按自愿原则执行:
(一)产品事业部策划、开发产品时,应及时与制造事业部进行沟通,测算各自成本费用,在保持各自合理利润空间的前提下报价并争取订单。
(二)制造事业部在判定产品订单无利可图时,有权拒绝合作;在制造事业部拒绝接受订单的前提下,产品事业部有权委外加工(外包)。
(三)对于产品试制或零星订单,可以按照自愿协商、一次一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