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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钢铁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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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13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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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7/11(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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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石钢人力字〔2005〕115号

石钢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和《<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及有关现行政策规定,为规范养老保险缴费申报、退休、退职审批与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册合同制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分离改制单位所属职工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缴费申报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公司和职工共同负担。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公司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

第四条职工缴费工资按当月工资收入加上月奖金总额确定,由各二级单位如实申报,二级站要严格把关。职工当月缴费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时,按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五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是记载公司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个人帐户数额、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的主要依据,是职工退休计发待遇的主要凭证,各二级站要妥善保管。个人帐户对帐单下发后职工要及时认真核对,并签字,不允许代签,并及时粘贴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第六条分离改制单位在未单独分立帐户之前与公司结算,分立之后按规定直接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第三章正常退休

第七条职工正常退休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一、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十五年。

第八条职工正常退休年龄原则上以退休时所在岗位确定,管理岗位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生产操作岗位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内退职工原则上按内退时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职工出生年月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档案记载与身份证不一致时以档案最原始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其中,属于复退及转业军人的,以入伍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属于直接从社会上招工的,以当时的招工手续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属于大中专毕业生的,以毕业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属于从临时工及其他临时性人员招转为正式职工的,以临时工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难以确认的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为准。

第十条职工正常退休不需本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职工档案确定的出生年月,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及职工本人,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第十一条凡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它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八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并符合正常退休缴费年限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第十二条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由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不能打印或复写),且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工作年限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脱离特殊工种岗位五年以上的,还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