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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金玉六福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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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5/25(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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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玉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声明: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民生金玉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2010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重要声明以下关于《民生金玉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的说明,是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提供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生存保险金在第四个保单年度末,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末,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死亡;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发生上述责任免除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终止。

保单利益本合同的保单利益为: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退保金以及红利分配。

主要投资策略分红险账户主要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和权益类投资品种,本公司将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和不同市场相对价值判断进行动态资产配置,以追求长期稳定投资收益。

红利及红利分配本分红保险红利来源于分红产品定价时所采用的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预定费用率和预定退保率等与分红产品实际经营当中实际达到的资金收益率、实际死亡发生率、实际发生费用和实际退保率之间的差异,即利差、死差、费差和退保差。

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分红产品与非分红产品分设账户,单独核算。每个会计年度末依据当年度分红账户的收入、支出、责任准备金提转状况等,核算独立的分红账户的业务盈余。依据年度分红产品业务盈余确定当年度分红产品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确定将遵循公平性、可持续性和一贯性原则。

(1)公平性原则:确定红利分配时,保单持有人可获得的红利按照他们对盈余贡献的大小按比例确定。

(2)可持续性原则:确定年度可分配红利时对当年业务盈余来源进行分析,考察红利来源的非异常性和充分性,并对未来一段可预期时间内各红利来源的稳定性和趋势性进行预测,以此确定可分配红利和红利特别储备提取之间的比例。

(3)一贯性原则:对分红产品账户资产和负债的确定、每张保单红利的计算、可分配盈余的计算采用一贯性的原则。

分配给保险单持有人的红利不低于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

犹豫期及退保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