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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化公司库存盘点核账管理规定(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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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5/1(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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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广东石化公司库存盘点核账管理规定》(doc).rar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市公司库存管理,明确库存盘点核账程序和责任,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做到当期库存商品财务、业务、实物保管账账、账实一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的市(区域)分公司、油库、加油站等单位。 第二章  工作组织及时间 第三条  各市(区域)分公司成立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计量质量管理部及财务、业务、统计、调运、零管等部门(岗位)负责人组成库存盘点及核账专责小组。 第四条  库存盘点及核账专责小组的任务与职责: 1. 负责库存盘点及核账工作的组织、执行、考核、总结、上报。 2. 制定本单位库存盘点核账的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人员责任及工作要求,并组织、监督落实; 3. 组织查清库存差异原因; 4. 对造成非正常损耗的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并上报处理意见。 第五条  盘点时间 库存盘点时间规定为(特殊情况另有通知除外): (一)月度盘点时点: 每月终前一天(月大为30日,月小为29日,二月为27日)的上午8时。 (二)年度盘点时点: 每年1月1日上午8时。 (三)盘点时间,各单位(包括省、市、公司,县或区、经营部)财务、商流统计、业务进、销、存台账(含已售未提、已提未售、寄外存等)、代管省公司成品油总账、各油库、加油站商品保管账及在途商品必须同时点进行结账;实际库存计量与结账时点同时进行。 不能同时结账、同时进行库存计量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向公司专责小组申请并由专人做好详细记录,市公司、仓储分公司专责小组对此必须制定明确的操作办法。 第三章  库存确定 第六条  实物保管账库存及实际库存的确定 (一)实物保管账库存指油库、加油站商品保管账的库存 1.油库按《油库商品保管分户账》、《油罐动态分罐账》、《油库商品保管总账》进行登录,凭有效收发(记账)凭证记账,并做到《油库商品保管分户账》、《油罐动态分罐账》、《油库商品保管总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油库同种油品各《油库商品保管分户账》的库存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