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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租赁合同
要点:
甲方将实验室出租给乙方,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的使用面积最终以双
方共同参与测量并签字认可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约定了租赁范围、
租金、物业管理费、配套设施、押金、双方权利义务等事宜。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
须共同遵守。
1.租赁范围
1.1.实验室租赁:甲方将 大
楼 座 号实验室出租给乙方,所租房屋
供乙方作 用途使用。实验室使用面积共计 平
方米。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的使用面积最终以双方共同参与测量并签
字认可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楼层平面图及实际测量数据结果见本合
同附件 1。
1.2.写字间租赁:甲方代 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向乙方出租 大
楼 座 号房间作为行政办公使用,建筑面
积共计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2.租赁开始日期及租赁期限
2.1.本租赁合同所认定的租赁期自 年 月 日始
至 年 月 日止。
2.2.租赁期限为 年 个月。
3.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3.1.费用合计
3.1.1.实验室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元每年,其中:
(1)实验室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每年;
(2)实验室物业管理费合计为:人民币 元每年。
3.1.2.写字间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元每年,其中:
(1)写字间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元每年;
(2)写字间公共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每年。
写字间租金及公共物业管理费为甲方代 公司收取,甲
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收据,待 公司开具正式发票后乙
方凭收据换取正式发票。
3.2.租金
3.2.1.实验室租金:乙方所租实验室的单位租金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
每天人民币 元。
3.2.2.写字间租金:乙方所租写字间的单位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每天人民币 元。
3.2.3.租金支付:租金按季度预付,乙方必须于每季度租期结束前,
在至少比每季度租期结束日提前 15 日的条件下,同时在不得扣除任
何费用的情况下预先缴纳下季度的租金予甲方;首期租金需于本合同
签订后日内交予甲方。如果到期日为公休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则该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3.物业管理费
3.3.1.实验室物业管理费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人民币 元。
3.3.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支付首期物业管理费予甲方。
3.3.3.物业管理费须按季预付,乙方须于每季度租期结束前,以不少
于 15 日的条件下,同时在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预先缴纳下一
季度的物业费管理费予甲方。如果到期日为公休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
则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3.4.物业管理费所涉及收费项目全部为强制性收费项目,乙方一经
签署本合同则表示愿意接受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乙方同时承诺在甲
方正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条件下,乙方有无条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之
义务。
3.3.5.物业管理费所涉及收费项目明细见本合同附件 2;在合同期限
内甲方有权变动物业服务项目,乙方必须接受相关调整同时接受相应
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动。
3.4.公共物业管理费
3.4.1.公共物业管理费为 公司向进驻园区企业统一
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只限乙方向 公司租用的实验室、
房屋或其它场所,此部分物业管理费为甲方代 公司向
乙方收取),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
3.4.2.公共物业管理费所涉及收费项目全部为强制性收费项目,乙方
一经签署本合同则表示愿意接受 公司提供的公共物
业服务;乙方同时承诺在 公司正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条件下,乙方有无条件支付公共物业管理费用之义务。
4.其他市政及实验室配套设施
4.1.电费
4.1.1.实验室电费:甲方依据 市用电收费标准,每月
按乙方独立电表所示耗电量向乙方发出收费通知单,乙方按收费通知
单向甲方缴纳电费,并须在收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七天内缴清。
4.1.2.写字间电费:甲方依据 公司用电收费标准,每
月按乙方独立电表所示耗电量代 公司向乙方发出收
费通知单,收取电费;乙方按收费通知单向甲方缴纳电费,并须在收
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七天内缴清。
甲方保留在政府有关部门调整电费时相应调整电费的权利。
4.2.水费
4.2.1.甲方按 市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工业用水收费
标准收取乙方普通用水水费,甲方每月按乙方独立水表所示用水量向
乙方发出收费通知单,乙方按收费通知单向甲方缴纳水费,并须在收
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七天内缴清。
4.2.2.纯净水收费标准及方法由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另
行约定。
甲方保留在政府有关部门调整水费时相应调整水费的权利。
4.3.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上网费
4.3.1.通信设施等工本费按电信等有关部门资费标准进行收费。
4.3.2.除上述费用外,乙方并须在每月自行支付电话、有线电视费、
上网费。
4.3.3.乙方所需电话或网络接口数量如超过房间原标准配置数量时,
增加的布线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4.4.实验室配套实验家具及设备
4.4.1.实验室配套家具及设备包括实验台、通风橱、洗眼器、紧急喷
淋等设施(具体配置及数量见本合同附件 3)作为实验室房屋的一部
分由甲方提供,甲方不另外收费。
4.4.2.如乙方所需实验设施超过本合同附件 3 所列举的项目,超出部
分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自行配备,相关费用自理;或委托甲方为其代
办置备,甲方有权按合理价格向乙方收取设备成本及一定比例的服务
费用,价格及服务费价格由甲方按合理标准确定。
4.4.3.验室配套家具及设备作为实验室的配套设施,乙方有义务保持
其完好性,如有破损(自然损耗除外)乙方有义务将状态复原,否则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附件 3 所标明的设施价值要求乙方赔偿相当数量
的现金,乙方需无条件接受。
4.5.车位管理费:乙方可用车位数量及车位管理费
按 公司统一公布规定执行,乙方一经签署本合同则表
示同意接受 公司的车位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并同意
按 公司相关办法交纳相关费用。
(在 公司尚未公布车位管理及收费标准前,车位管理
费暂不向乙方收取;待车管理费收费标准公布后,乙方按相关标准
向 公司交纳车位管理费)。
5.押金
5.1.本合同押金为所租实验室与写字间的三个月租金、三个月物业管
理费之总和(每月按 30 天计算)。押金总额明细如下:乙方付给甲
方:人民币 元作为押金,其中:
5.1.1.实验室租金押金:人民币 元,写字间租金押金:人民
币 元;
5.1.2.实验室物业管理费押金:人民币 元,写字间公共物业
管理费押金:人民币 元。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即须缴付上述押金总额予甲方。
5.2.当租期届满,在乙方已将所租写字间还原并空出返还予甲方、缴
清所欠甲方和 公司之一切费用、偿还所有因乙方未能
遵守本合同而引致甲方的损失后 天内,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
的权限扣除应扣之款项后,须将乙方所交纳押金或余额免息退还予乙
方。
6.押金的调整
如因所租写字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按本合同规定进行调整,令乙方
已付押金少于当时的三个月租金、三个月物业管理费押金之总和,乙
方须在甲方发出有关通知后七天内补足尚欠押金金额,否则视作乙方
违约论。
7.付款方式
乙方应以现金、支票或按甲方或 公司指定的银行及银
行账号以存款方式缴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押金及本合同规定
应付的其他费用。甲方或 公司给乙方结算费用时,应
当出具有关凭证。
8.双方权利及义务
8.1.甲方及 公司的权利及义务
8.1.1.甲方及 公司负责在孵化器大楼内提供以下服
务及设施:供排水、供电、照明、空调、供暖、电话、公共卫生间设
施、网线接口、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及其他必要的设施,以及对以上
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8.1.2.为了保证入孵企业及内园区内的财产安全、人员生命安全和正
常的经营活动,甲方本着最小化的影响乙方正常经营为原则,有权随
时检查乙方实验室及写字间的使用情况,实验仪器或设备配备情况,
实验药品的储存、摆放情况,消防器材性能摆放等内容进行检查;乙
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的相关检查,同时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及要求及
时整改。
8.1.3. 公司负责孵化科研生产大楼的公共部分及
大楼外部的保安以及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
洁卫生。
8.1.4. 公司负责孵化器范围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
序的管理。
8.1.5. 公司负责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包括但
不限于雕塑物、指示牌等)等的养护与管理。
8.1.6.甲方或 公司在收到乙方通知其所租写字间之
结构或中央机电配置或供排水主管道部分等有损毁后(该损毁非乙方
所引致),甲方或 公司应立即组织维修乙方所租写字
间内该受损的部分。
8.1.7.甲方或 公司有权依据 公司
或 园区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修改或取消有关
的《物业管理规定》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乙方须予全面遵守。甲
方依法对上述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颁布新的规章制度时无须证得乙
方同意,但需及时将更改后的规章制度通知乙方或进行公示。
8.1.8.甲方保留以下权利:公众设施(如排水、供电、空调、采暖、
消防、通讯的管道等)可以通过所租写字间;甲方或 公
司本着以最少影响乙方的经营为原则,有权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所租
写字间进行有关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同时除紧急情况外应事先会
知乙方。甲方保留使用孵化器外墙及天台的权利,但甲方的使用以不
妨碍乙方的正常业务为限。
8.1.9.当乙方违反本合同,而乙方未能悉数赔偿甲方之所有损失,除
甲方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外,甲方还有权根据其损失程度向乙方进一步
追讨赔偿及法律责任。
8.1.10.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将所租写字间的产权转让或出售给第三
方。甲方在出售或转让后应通知乙方。在所租写字间产权转移给第三
方后,该第三方即取代甲方,并享有甲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及承担甲
方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在出售或转让后,甲方有权把押金(扣除甲方
有权根据本合同扣除的款项后)转交给买家或受让人。乙方同意在甲
方提出要求时与该买家或受让人重新签订条件及条款与本合同一致
的租赁合同,并在租期届满或终止时向买家或受让人追讨押金或押金
之余额。
8.1.11.甲方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经与乙方预约后,在不影响
乙方正常经营活动前提下,带领有意租赁乙方所租写字间的租户进入
乙方所租写字间察看。
8.2.乙方权利及义务
8.2.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及 公司制定的《物业管
理规定》等各种规章制度。
8.2.2.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将具有剧毒、放射性的物质或仪
器及产生强烈刺激性气味、强烈噪音或其它足以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活
动的设备、仪器、物品、动物(实验动物乙方应提前提出申请,经甲
方许可后方可带入)带入所租赁房屋;如果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携
带上述物品进入所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撤出,同时解
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上述行为给甲方或其它单位造成
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8.2.3.如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实际支付了租金和其他应付的费
用,并履行了本合同内规定应负的义务,乙方可以在租期内有权在本
合同期限内依照本合同规定使用所租实验室或写字间,并享有依照中
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承租方享有的一切权利。
8.2.4.乙方有义务保证其在入驻孵化器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尽资
料内容的真实可靠性,乙方同时有义务在实际情况改变时对相关资料
进行真实可靠之修改并将其上报甲方;如乙方所提供资料存在虚假不
实或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改变对资料进行真实可靠修改并上报甲方,
则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同时保留追
究乙方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8.2.5.乙方有权合理地使用公共地方及设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但 公司有权对该等使用做出合理规限,乙方须予遵守。
8.2.6.乙方须按时缴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所租写字间之电费、电话、
有线电视及网络等费用。
8.2.7.乙方亦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法律法规规
定在租期内乙方作为所租写字间之承租人、占用人或使用者应支付之
一切税费(如有)。
8.2.8.乙方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无权要求减免任何按本合同而需缴纳
的费用。
8.2.9.除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所租写字间或部分所租写
字间转让、转租或用其他方式交予第三者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所租
写字间。
8.2.10.未征得甲方和 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所
租实验室、写字间以外任何部位竖立任何文字、标记或广告等宣传物
品。乙方招牌放置的位置应依照 公司的指示进行。乙
方不得改变所租实验室或写字间的任何结构及任何部分的外貌,亦不
得堵塞任何窗户。
8.2.11.乙方所租实验室或写字间若有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
和 公司。因乙方缘故而造成所租写字间有所损坏时,
在收到甲方或 公司书面维修通知书内,乙方应按甲方
或 公司之要求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或由乙方委托甲方或 公司进行维修,但乙方需负担因
此而引致之损失及费用。
8.2.12.在租期届满或按本合同规定提前终止租期的情况下,乙方应
当将所租写字间于合同终止后 日内空出交还予甲方,并应当
自费将所租写字间恢复还原至甲方初次向乙方交付之所租写字间之
状态(合理的自然损耗除外),并拆除及搬出乙方在所租写字间的所
有家具、装修和添置物,并同时修补因该等拆除及搬出对所租写字间
造成的毁坏。如乙方因任何理由拒绝或不能履行上述责任,则甲方有
权从押金或扣减足额的款项,并使用该扣减的款额自行完成该等恢复
原状、拆除及搬出和修补工作面不必对乙方另行事先通知。倘押金不
足以支付该等还原工作之开支者,乙方须向甲方全面补足所产生之有
关开支。
8.2.13.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写字间的,应于有效
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
方对该写字间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
订立合同。
8.2.14.乙方在享受承租的实验室或写字间应有的服务的同时,必须
严格必履行甲方及园区拟定的一切管理规定。乙方在所租写字间的一
切商业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 的法律、
法规。
9.保密责任
9.1.在不触犯国家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方对
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掌握到的乙方的商业机密、技术机密及其它相关
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乙方应就保密事项事先向甲方出具书面说
明,否则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9.2.在不触犯国家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对
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掌握到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机密及其它相关
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乙方的房屋租金等优惠政策、甲方的
财务状况、甲方在研项目的技术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如乙方将甲
方保密信息泄露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合同的终止
10.1.乙方在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甲方有权马上单方解除合同,
自行收回所租写字间而无需做出任何赔偿:
10.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 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不法经营活动;
10.1.2.擅自改变所租写字间作为乙方独立使用的写字间的用途。
10.1.3.擅自以乙方以外的名义使用所租写字间。
10.1.4.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等根据本
合同应支付之费用,并于逾期七日后仍不予缴纳。
10.1.5.擅自将所租写字间全部或部分交与或转让予第三者使用或与
第三者共同使用。
10.1.6.乙方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乙方自行或被债权人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乙方破产还债。
10.1.7.乙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实验设备、实验内容、实验药品、
员工行为、员工言论等)己以妨碍到孵化器的正常运行,妨碍其它入
孵企业的正常经营,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孵化器及园区相关管理规定,
对孵化器及园区内的财产安全、人员生命安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威胁
的;或乙方上述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影响,但经甲方或园区管理单位向
乙方发出限期整改警告而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10.2.乙方若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或责任,经甲方
或 公司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仍未全面更正--本合同第
十条第(一)款所述之乙方违约行为,甲方将不予另行通知而有权马
上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须即时迁出
所租实验室或写字间,甲方并有权向乙方追讨任何因乙方所引致的损
失、开支和法律责任。
10.3.凡因发生地震、台风、暴雨、火灾等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全部
或部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乙方
仍须清缴截止至合同终止之日前的一切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
11.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就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一切
损失(包括诉讼费用)进行赔偿。如属双方的过失,应根据情况,由
双方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11.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甲方除可按本合同规定单方
面终止合同外,并有权从押金中将所有欠缴款项、损失及开支扣除,
如押金不足支付该等欠缴款项、损失及开支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
甲方补纳不足部分。如乙方拒绝补缴,甲方有权扣留乙方于所租写字
间内的设施和货物并进行拍卖,以作抵偿,唯此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
进一步追讨合理赔偿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11.3.乙方逾期交付电费超过七天的,甲方除可按本合同规定单方面
终止合同外,并有权无需另行通知而要求 公司中断电
源,直至乙方付清全部费用。重新连接电源线路之一切费用由乙方负
责。
11.4.无论因何原因,乙方对应交付的租金或其他各项费用不予交纳
或延迟交纳,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
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月金的 1‰;如滞纳天数超过七天,甲方有
权按违约处理而终止合同。
11.5.租期内乙方中途单方面退租,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追
讨由此而引起对甲方构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1.6.如甲方依本合同扣减乙方的押金,乙方须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之日始七天内补足被扣减的押金金额,否则即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
立即终止本合同及收回所租写字间,并没收乙方已付的全部租金和押
金。
12.放弃权利
当发生乙方违约而甲方仍接受乙方缴付租金时,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
究违约的权利。乙方缴付租金或其他款项如有不足额的情况,即使甲
方接受不足额的款项均不得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减额缴付,亦不影响甲
方追索不足部分租金或欠款的权利,更不影响其按本合同或法律规定
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13.争议的解决
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3.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
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4.附则
14.1.若本合同内有任何条文于任何法律下成为无效、违法或不能执
行时,本合同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甲、乙双方皆仍需履行其余条文的责任。
14.2.乙方的雇员、访客、顾客、服务人员、装修人员等或经乙方明
示或默示许可进入孵化科研生产大楼的任何人员,除应履行出入登记
手续外,乙方应对上述人员的行为负责。
14.3.鉴于 业务的特殊性,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就
合同期内水、电需求量,排污量、排污种类、主要设备清单、设备功
率;所开展的研发项目、项目内容;需要进入实验室的药品目录,菌
种、病毒、实验动物目录等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填写入孵申请表并签
字确认;如乙方在以后工作需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整,应至少提前 15
天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而擅自在所租房屋内添置设备
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搬出或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4.甲、乙双方就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