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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履职要点
王学士
2020.9.11 西安
0 前言
1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2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3 安全文化建设
0 前言
1、2011-2019期间,272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数据分析
事故类型
3% 8%
3% 4%
21%
8%
8%
8% 23%
14%
模架及脚手架类 塔机及其他起重设备类 土方及边坡
结构坍塌 高坠 中毒窒息
车辆伤害 钢筋骨架坍塌 火灾与爆炸
其他
1、2011-2019期间,272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数据分析
涉事总承包企业资质
7%
6%
25%
特级
一级 18%
二级
三级
无资质
44%
1、2011-2019期间,272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数据分析
涉事总承包企业中的央企
250
210
200
150
100
62
50
0
央企 其他
1、2011-2019期间,272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数据分析
事故省区分布:全国除台湾外,31个省市自治区都有公开
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
35
31
30
27
25
25
22
21
20
20 18
17 17
16 16
15
15
12
11 11
10
10
5
0
江苏广东山东河南四川河北湖南陕西江西浙江重庆上海北京湖北贵州安徽
2、事故调查处理的变化趋势
o 1)事故及调查报告信息公开量增加;
o 2)调查报告篇幅增加;
o 3)调查报告引用法规、标准条文增加;
o 4)调查报告中照片、图片数量增加;
o 5)瞒报事故案例增加。
2、事故调查处理的变化趋势
2012年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2019年衡水翡翠华庭
“9·13”施工升降机坠落重大事故 “4·25”施工升降机坠落重大事故
2、事故调查处理的变化趋势
报告平均篇幅
14000
12674
12000
10000
8712
8000
6000
4000
2000
0
2013年 2018年
2、事故调查处理的变化趋势
很多报告附图达数十张 一些报告附图信息量很大
一、项目经理的安全管理职责
1 事故案例1 太和县李小洼安置区“1·21”较大事故
事故经过
2018 年 1 月 21 日 14 时左右,中冶天工*公
司施工的李小洼安置区项目工地,3 名施工升降机
拆卸作业人员冒险、违规拆除12#楼施工升降机。当
天下午 15 时 32 分左右,3人违反操作规程,在连
接施工升降机的第四标准节和第五标准节螺栓的两
颗螺母已被拆卸的情况下,将吊笼向上起升(3 人
位于吊笼内),造成吊笼发生失稳、倾斜,3人随同
吊笼及顶部标准节一同坠落。
1 事故案例1 太和县李小洼安置区“1·21”较大事故
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不具
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冒险作业,并且违反操作规程在施
工升降机第四、五标准节连接螺栓的两颗螺母已被拆卸
的情况下,将吊笼向上起升,造成吊笼失稳、倾斜,进
而导致事故发生。
1 事故案例1 太和县李小洼安置区“1·21”较大事故
间接原因:
拆卸单位涉嫌伪造其他公司印章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揽施工升降机安装
与拆卸工程,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o 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o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o 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工地封闭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o 签订合同时,未尽到谨慎审查投标人资质的义务,对《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不加审核,未发现《施工升降
机安装与拆卸合同》乙方公司名称与乙方公司印文不符的问题;
o 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
对安装拆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
1 事故案例1 太和县李小洼安置区“1·21”较大事故
责任认定及追究
项目经理陈**,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尽到谨慎审查安拆单
位及其人员资质资格的义务,致使不具有施工升降机安装和拆卸资质的单位承揽
工程;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致使工地现场一直存在从事施工升降机安
装和拆卸作业的实际到场人员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冒名顶替备案持证人
员的严重问题,对项目部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施工工地封闭管理职责失察,对项
目部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不到位负领导责任。
1 事故案例1 太和县李小洼安置区“1·21”较大事故
责任认定及追究
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建议给予陈**撤职处分,且自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 事故案例1 太和县李小洼安置区“1·21”较大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o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o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o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o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o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o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o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o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 事故案例1 太和县李小洼安置区“1·21”较大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
o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
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
好安全检查记录。
o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1 事故案例1 太和县李小洼安置区“1·21”较大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91条
o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o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o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事故案例1 太和县李小洼安置区“1·21”较大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92条
o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o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o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o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o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2 事故案例2 库尔勒经开区“6·5”较大事故
2018年6月5日9时50分,由南通*公司承建的*纺纱项目三期12#厂房施工工
地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事故。
事故经过
o 为了加快工期进度,业主下发《业主通知单》,将回风地沟侧壁钢筋取消,支线回风
地沟地板及侧墙为由钢筋混凝土修改为素混凝土,墙厚由250修改为200mm,混凝土标号C40
修改为C25。
o 2018年6月5日9时05分,开始浇筑回风地沟混凝土,9点30分,第一车混凝土浇筑完
毕,紧接着准备开始浇筑第二车混凝土。9时50分,地沟南侧墙在受到填充的混凝土侧向压
力下,突然向南倒塌,将墙外休息的3名工人砸倒。
2 事故案例2 库尔勒经开区“6·5”较大事故
直接原因:
o 回风地沟侧墙混凝土标号及墙体厚度与原设计不符,侧墙及底板未设置配筋,造成
侧墙抗侧压不够,在浇筑混凝土时产生的侧压导致侧墙倒塌。大风天气,工人在侧墙下避
风。
间接原因:
o 建设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o 总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管控不到
位;未及时拒绝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方案;未要求劳务队伍停止施工。
2 事故案例2 库尔勒经开区“6·5”较大事故
责任认定及追究:
o 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o 王*鹏,总承包项目经理,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
“三级”培训教育和日常培训教育开展不扎实;在改变图纸施工后未采取措
施控制安全风险隐患,致使事故发生,在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以上行
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巴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给
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事故案例2 库尔勒经开区“6·5”较大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22条
o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o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o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o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o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o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的建议;
o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o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 事故案例2 库尔勒经开区“6·5”较大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o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
行职责。
o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o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o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
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 事故案例2 库尔勒经开区“6·5”较大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99条
o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事故案例3 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8o19”较大事故
o 2017年8月19日23时51分许,中铁二十二局四公司在蒙西至华中地区铁
路煤运通道(以下简称蒙华铁路)MHTJ-33标吉安赣江特大桥19#墩墩身浇筑
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模板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蓄意
瞒报,根据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
3 事故案例3 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8o19”较大事故
o 2018年1月2日,市政府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原市安监局)、原市监察局、市
公安局、市总工会、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青原区
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青原分局等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了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施
工工地“8o20”较大瞒报事故调查组(后更名为:蒙华铁路吉安赣江特大桥
19#墩“8o19”瞒报较大模板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
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3 事故案例3 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8o19”较大事故
o 中铁二十二局是蒙华铁路土建工程MHTJ-33标段施工承包人,成立蒙华
铁路项目经理部,2017年2月16日之前陈*军任项目经理,之后窦*接任项目
经理。中铁二十二局四公司承接了中铁二十二局转包的施工任务,项目经理
林*。
o 8月19日19时30分,开始19号墩墩身(13.5~23.5m)混凝土浇筑作业,
23时51分,突然发生爆模引起坍塌,3名作业工人随坍塌的模板和混凝土一
同坠落。3人失踪。
3 事故案例3 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8o19”较大事故
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未向当地县级以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四公司知道发生“8o19”模板坍塌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后一直未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也未向中铁二十二局报
告事故情况。
3 事故案例3 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8o19”较大事故
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从蒙华项目开工至2017年5月3日止,第四公司
蒙华项目经理部在施工过程中还发生了6起重伤以上(含重伤)生产安全事
故,均未上报。
3 事故案例3 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8o19”较大事故
直接原因
由于事故发生后项目部未按规定保护现场,销毁证据,并蓄意瞒报事故,调查组
开展事故调查时与事发时间间隔四个多月,现场重要痕迹和事故模板及其配件早已灭
失,导致无法查证事故全部成因和事故全部事实。
事故调查组根据获取的证据、资料,经综合分析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是:
在明知监理对墩身模板安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违章指挥,违规安排混凝土浇
筑作业;
混凝土浇筑作业过程中,一次性浇筑高度超高、浇筑速度过快。
3 事故案例3 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8o19”较大事故
间接原因
1、现场施工管理混乱;
2、施工组织设计和墩身专项施工方案的深度和广度不符合
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3、施工技术交底不到位;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5、配备的专职安全员未经培训上岗。
3 事故案例3 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8o19”较大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应急管理部认为,第四公司“8o19”模板坍塌事故是发生性
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且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为此,应急
管理部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
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的规定,将第四公司及公司主要
负责人陈延军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详见应急
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8号)。
3 事故案例3 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8o19”较大事故
3 事故案例3 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8o19”较大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林*,兼任第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部全面工作,是本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管理者和第一责任者。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有关安全
管理规定,工作严重失职,诚信缺失:
1、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规选配未取得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疏于管理,
不认真组织实施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不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桥墩施工,施工安全措
施落实不到位,对于高风险工点作业未建立并实行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项目部部
门负责人跟班作业制度,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 事故案例3 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8o19”较大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2、安全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消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
底以及工程质量“三检”不到位等事故隐患,尤其是对墩身施工长期存在
的超高立模、超高浇筑等违规违章行为熟视无睹,其有能力认识到如不及
时采取制止和纠正等措施即有发生爆模坍塌的可能性,但对此既未引起高
度重视,亦未采取相应措施,最终导致3死1伤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
果,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3 事故案例3 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8o19”较大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3、事故发生后,不按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并批准销毁事故模板及配件等证据;在
核查组核查事故和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期间,掩盖事实真相,组织
串供并指使他人作伪证,不如实向事故调查组反映事故相关情况,严重
阻碍、干涉和对抗事故调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负有直接责
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3 事故案例3 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8o19”较大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4、对“8o19” 事故之前本项目施工中发生的6起重伤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心存侥幸、一瞒再瞒,且既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和处理,也不采取和落实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最终酿成事故多
发并造成严重后果,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3 事故案例3 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8o19”较大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其行为主要违反下列规定:
1、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等规定。
2、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七
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等规定。
3、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
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等规定。
3 事故案例3 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8o19”较大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4、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
2011)…第15.0.2条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
2006) …第11.4.3条以及《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TB10301-2009) …第1、2、5项等规定。
5、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司安质〔2011〕
99号)第二十二条第1项…和第9项等规定。
3 事故案例3 蒙华铁路赣江特大桥“8o19”较大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其违法性质恶劣,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