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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八局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标准
孙洪磊
2017年10月31日
目 录
一 o 修编背景
二 o 主要修编原则
三 o 主要修编过程
四 o 主要修编内容
本标准是根据中建八局《关于开
展局技术标准修编工作的通知》(局
科字〔2016〕334号)的要求,由中
建八局工程研究院和中建八局第二建
设有限公司及中建八局西南公司共同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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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准2005年编写至今,相关规范和标准作了相应修编,增加和删减
了相关章节和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原GB 50300-2001,现行GB 50300-2013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 50606-2010 新增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原GB 50339-2003,现行GB 50339-201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均
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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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写过程中,编写组认真学习和研究了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
范》及各子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为方便配套使用,本标准在章节编
排上与《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保持对应关系。主
要内容包括技术和质量管理、施工工艺和方法、质量标准和验收三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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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 50339-2013的章节,在新标准中:
取消了住宅小区智能化章节;
增加了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会议系统、信息
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章节;
将原通信网络系统拆分为信息接入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有线电
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将原信息网络系统拆分为信息网
络系统和信息化应用系统;
将环境调整为机房工程;
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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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编制情况
2016.7.16 启动编制,明确分工
2016.8.31 网络平台交流
2016.9.30 提交初稿
2016.10.7 济南二公司集中讨论,完成第一稿
2017.3.27 上海召开局企业技术标准专家评审会
2017.4.12 上海召开局企业技术标准终审会
2017.7.29 局建筑工程系列企业技术标准隆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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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情况
章节 标题 章节 标题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4 智能化集成系统
5 信息接入系统 6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7 信息网络系统 8 综合布线系统
9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10 卫星通信系统
11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2 公共广播系统
13 会议系统 14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5 时钟系统 16 信息化应用系统
17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0 应急响应系统
21 机房工程 22 防雷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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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o 相对于05版所引用的主要标准,本次修编采用的对应标准更新为《智能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新增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的部分内容,
并且对应于各系统的具体施工规范所遵循的技术标准均采用最新版本编写。
o 1.0.3 智能建筑工程的施工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所用的材料应按照设
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和环保要求,凡本企业首次使用
本标准无规定的新材料、新设备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有关技术要求(宜通过试
验验证),制定操作工艺标准,并经法人层次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使用。
1.0.4 智能建筑工程实施应包括技术策划、方案编制、设计或深化设计、安装、
检测和调试、系统试运行等相关工作,竣工验收时可根据用户需求编制运营
维护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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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符号
o 2.1、术语
05版智能建筑施工技术标准中术语部分对于各个系统名词以及综合布线系统
进行了解释,修编版本是在保留《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
2013全部术语的基础上,增加了综合布线、视频监控、建筑设备监控等系统
中常用术语的名词解释。
o 2.1.1 系统检测 system checking and measuring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自检完成并经过试运行后,采用特定的方法和
仪器设备对系统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给出结论。
o 2.1.2 整改 rectification
对工程中的不合格项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其达到合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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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符号
o 2.1.3 试运行 trial running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和自检完成后,系统按规定时间进行连续运行的
过程。
2.1.4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supervision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1.5 验收小组 acceptance group
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形成的、承担验收工作的临时机构。
o 2.2、符号
符号部分列出了本标准正文中出现的英文缩写,进行了名词的解释,与05版
本的内容无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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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1、一般规定
1、一般规定 2、产品质量检查
2、产品质量检查 3、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3、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4、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措施
4、系统检测 5、系统检测
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的环 6、智能建筑工程施工的环
境因素和危险源 境因素和危险源
6、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措施 7、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05版本 修编版本
o 修编版本中基本规定部分的目录与05版内容基本一致,取消了05版本第
14章的目录层级,把对应内容合并到基本规定部分,内容上对于施工过程中
需要保留的资料做了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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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o 由于《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相对于GB 50339-
2003版本中智能化系统的名称和数量发生了变化,以及系统的构成上也进行
了拆分,修编版本也对于更新后的智能化系统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进行了描述。
o ◇ 3.1.2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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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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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o 3.1.3 施工企业承担智能建筑分部工程施工图纸深化设计及施工时,还必须具有
相应的设计资质并建立健全设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深化设计内容应取得原
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或签字认可。
o 3.1.5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子系统,后系统集成”的
顺序进行。
o 3.1.7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检测与验收应按相关国家
、地方现行标准和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当
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派员验收;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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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o 3.1.8 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
,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
o 3.2.1 本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器
具、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
o 3.2.3 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
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o 3.3.12 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应检查文档资料和技术指标,并应符合:
1、商业软件的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要求;
2、针对工程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测试报告中的功能和性能测试结果应符合
工程项目的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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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o 3.2.6 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1 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
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 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
,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
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3 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件(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
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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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o 3.2.7 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 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
责审定;
2 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
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
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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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o 3.3.3 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计变更记录和工
程洽商记录;
3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5 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6 自检记录;
7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10 试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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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o 3.3.13 接口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标准第3.3.6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符合下
列规定:
接口技术文件应符合合同要求;接口技术文件应包括接口概述、接
口框图、接口位置、接口类型与数量、接口通信协议、数据流向和
接口责任边界等内容;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修订的接口技术文件应经过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接口提供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接口测试文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测试文件应包括测试链路
搭建、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方法、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评判
等内容;
接口测试应符合接口测试文件要求,测试结果记录应由接口提供单
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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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o 3.3.14 项目最终交付用户时可根据用户需求提供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
)包括:
1 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应与项目实际相符合;
2 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应全面详尽,包括各系统使用、运营注意事
项、维护说明、简单的故障处理措施等信息,必要时可列出各主要零部件、系统(
子系统)的保修期;
3 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应编制成册、合理排版并制作目录,便于使
用;
4 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列明供货单位的售后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5 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应对备品备件情况及订货周期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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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o 3.3.14 项目最终交付用户时可根据用户需求提供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
)包括:
1 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应与项目实际相符合;
2 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应全面详尽,包括各系统使用、运营注意事
项、维护说明、简单的故障处理措施等信息,必要时可列出各主要零部件、系统(
子系统)的保修期;
3 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应编制成册、合理排版并制作目录,便于使
用;
4 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列明供货单位的售后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5 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应对备品备件情况及订货周期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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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o 3.6.1 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o 3.6.2 系统检测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工程技术文件;
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 自检记录;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试运行记录。
o 3.6.4 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及检测方法编制
系统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2 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系统检测项目应符合本标准附
录D的规定;
3 系统检测应按照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填写《分项
工程检测记录》、《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和《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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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智能化集成系统
智能化系统集成 智能化集成系统
05版标准 17版标准
修编侧重于功能方面的要求:
集中监视、储存和统计功能; 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
控制和调节功能; 联动配置及管理功能;
权限管理功能; 冗余功能;
文件报表生成和打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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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智能化集成系统
设备的集成
系统软件的 测试以达到用户
集成 的需求为依据
应用软件的
集成
集成系统 详细的集成 满足用户的
系统方案 功能要求
人员的集成
组织机构的
集成
管理方法的
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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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智能化集成系统
o ◇ 4.4.6集成系统测试
o 测试内容包括:
1)已建成使用的智能化系统的监视能力的测试。检查已经完成在统一操作
界面上监视所有系统的工作情况。
2)各智能化系统的联动能力的测试。
3)测试各种物业管理、设备管理和人员管理系统,应达到设计要求。
4)对建筑物信息服务系统测试,必要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和信息传输渠
道应达到设计要求。
5)用于系统集成的各种通信设备的测试。
6)系统安全性能测试。模拟非法用户、系统入侵等事件,系统安全性能应
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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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智能化集成系统
o 3 硬件产品(或设备)
产品的
检测的重点内容: 产品的
性能和
安全性
功能
可靠性
电源与
及电磁
接地
兼容性
o 4 软件产品(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检测的主要内容:
1)功能测试应包括容量、可用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等。
2)数据传输的格式和速率应符合标准规范和双方约定的要求。
3)应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